敲诈勒索的结果主要是指被敲诈勒索人产生恐惧心理自行交出财物,当然也包括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但这种交付只能是在第三者未对被害人的安危产生忧虑的情况下处分财产,否则,就会超出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内容。
(四)有观点认为,对于这种因报复泄愤从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勒索财物的行为定绑架罪过重,因为此案毕竟事出有因,与一般典型的专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无缘无故进行绑架的行为有所不同,因此,还是定敲诈勒索罪比较适宜。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也不完全同意,这是因为:
1、这种观点颠倒了定罪量刑的顺序。
对一个案件进行裁判的顺序是先定罪,即先认定行为的性质;在量刑,即综合犯罪年龄、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等情节予以量刑。我们只有对一个行为按照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的顺序进行分析后,才能准确地对该行为进行定性,从而得出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反之,如果先估量该行为定此罪判此刑较重,然后就给该行为定彼罪判彼刑,不仅不符合逻辑,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有主观归罪之嫌。而前述观点是先量刑,后定罪,所以是错误的。
2、这种观点在实质上是将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相混淆。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而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不同的,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情节的一种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不能说明犯罪的基本性质,即不能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因素;而犯罪故意作为故意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以外,其他犯罪都有犯罪的动机,因为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忘却犯除外),行为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行为,都会有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例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但行为人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一定有内心起因。有的是为了获取私利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有的是因为缺乏资金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又比方说,在一起父亲杀害地痞恶霸儿子的大义灭亲的案件中,“大义灭亲、为民除害”是犯罪动机,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