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敲诈勒索,还是绑架?——对一起疑难案件的一点看法
朱婷
【全文】
案情回顾:被告人陈某(女)、孟某(女),受在网上认识仅有三个月的朋友“阿龙”的指使,“教训”一下素未谋面的被害人曹某(女)。2008年1月的某晚9点40许,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在某麦当劳快餐店门口以打耳光、拽头发、踢踹小肚子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三天后的晚上9点50许,二被告人又尾随刚下班后的被害人曹某至某小区门口,进行语言威胁,将被害人强行拉上出租车,期间为掩人耳目还三次换乘出租车。在出租车上时,被告人陈某接到“阿龙”的电话,要她向被害人要5000元钱,并留话说“要是不给的话你们看着办”。被告人陈某和孟某以送到美容店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曹某给其朋友、同事和家人打电话索要5000元钱,并要求被害人不得透露自己的位置,不能乱说,钱要找个小孩送过来。当被害人的同事在约定地点假装携款赎人时,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另一种认为应定绑架罪。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二被告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它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行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因而严重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可能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故可能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1)该罪的客观方面是绑架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2)该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3)该罪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具有一方面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另一方面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的心理状态。
1、从客观方面来看,二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父亲、同事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使用身体控制、语言威胁等强制方式控制被害人,这完全符合绑架罪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挟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