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代表们还普遍关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死刑程序中的适用。有的代表认为,我国死刑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杀”、“慎杀”作为我国一项长期贯彻的方针不能动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个别案件“严”字当头也是可以的。同时指出,死刑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并未因死刑数量的下降而恶化,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能向前走而不能走回头路。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认同,但也有个别代表认为,在目前我国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提倡慎杀,而非少杀。还有的代表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应当坚持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以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强调从宽,以致打击不力。所以,关键是要在“相济”上下功夫。三是死刑适用应当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符合法律规定,单纯追求社会效果而判处死刑,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也不可能产生好的社会效果;反之,离开社会效果,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对那些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判处死刑,或者把不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死刑,不仅社会效果不好,也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四是理解和把握好死刑的适用标准,以最严格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首先,对于因家庭邻里纠纷和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非常慎重。其次,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总的原则是,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区别对待适用刑罚。再次,处理好附带民事赔偿与适用死刑的关系。因家庭邻里纠纷和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可以依法从轻判处,但对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抢劫、绑架、强奸等案件,就不能仅仅因为赔偿或者得到了具体被害人的谅解就不判处死刑。最后,严格把握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适用,对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4.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司法探索,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很多与会代表结合刑事和解来探讨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部分代表对刑事和解持谨慎态度。有的代表结合其所在检察机关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检察官不宜过分介入刑事和解,和解的适用范围也不宜扩大,刑事和解应当谨慎推行。有些学者认为,刑事和解不应当被“运动化”,而应当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大多数代表呼吁进一步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有的代表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具体到刑事诉讼中要通过刑事和解来落实。有的代表呼吁实现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其理由在于,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推行有群众基础,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双方相互达成谅解的可能性很大,而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花很多精力来依法处理此类案件。尽管公安机关有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愿望,但由于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和解方式处理案件要承担很大的社会压力。有的代表则建议从制度上推进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不少代表指出,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实际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但检察机关运用得很不够,其原因除了检察官为避循私枉法之嫌而不够积极以外,还在于实践中不起诉以后还面临上报案卷、接受检查等繁琐的内部环节。这些所谓的“规范化管理”使得简单问题复杂化,所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用足现有法律规定,减少对不起诉适用的隐形制约。
四、刑事诉讼具体原则和程序的科学构建
本届年会的总议题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因此,代表们除围绕以上三项分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外,还结合这一宏大命题对我国刑事诉讼具体原则与程序的科学构建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1.对“科学”这一关键词的理解
与会代表对本届年会的总议题表现出浓厚兴趣并给予了高度评价。有代表认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深远意义,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围绕这一命题中的“科学”一词代表们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有些代表从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角度来解读了“科学”的含义。有的代表认为,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战略部署,特别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些战略部署强调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性,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性,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就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制度:一是在价值取向上更加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将人文关怀渗透到刑事诉讼制度中去;二是在立法目的上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要把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作为法律修改的重要追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机制;三是在制度设计上要更加注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好、协调好、运行好;四是在立法效果上要做好修改方案的预先评估,要对每一条修改方案进行深入的论证,对可能产生的正面效果和负面效果进行评估。有的代表认为,过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制度构建存在明显的弊端,应当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代表指出,实践中扭曲了的考核机制导致了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刑事诉讼是国家垄断的一种公共服务,其制度构建必须科学合理。有的代表提出,任何制度设计都不能脱离中国国情。我国当前最大的国情就是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所谓的“初级阶段”不仅仅是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而是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各个方面的初级阶段。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和刑事犯罪的高发期。所以,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应当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还有的代表认为,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差异,因而刑事诉讼制度的移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中国的问题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并不存在。即使确有必要借鉴西方制度,也应当考虑中西人士在思维模式方面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