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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综述

  

  3.关于检察权 


  

  关于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监督权与追诉权的问题,有代表指出两种权力存在着内在矛盾,两者应该分开,不能由同一主体行使。有的代表认为改革检察监督权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尊重法院的审判权威,弱化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同时提出抗诉权是诉权的延伸而不是监督权内容的观点。来自检察实务部门的代表认为抗诉权应该备而不用或少用,不应把追诉权作为监督权的内容看待,并进一步提出即使没有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因此受到削弱,只要控辩审诉讼结构合理,同样能够达到理想的司法效果,因此应从正当程序方面加强对司法权配置问题的研究。但同时也有代表认为,应该思考宪政体制下检察权的具体样态,可以考虑恢复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权,加强对政府强权的监督,以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名符其实。 


  

  关于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有代表建议取消检察机关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的权力,认为这样既可以避免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同时也可以避免因程序逆转给辩方带来的法律风险。此外,有的代表提出在司法权配置中应当体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但对此观点,也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样做会导致诉讼关系和诉讼结构的紊乱。 


  

  4.关于侦查权 


  

  关于侦查权问题,代表们普遍提出对侦查权应当加以适当限制,同时,侦查手段应当实现法制化,以保证所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赋予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无证拘留的权力。总之,既要赋予公安机关以必要权力去应对各类恶性犯罪,又要重视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加强对侦查权和公诉权制约。 


  

  关于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及刑事司法改革,总体而言,不能超越目前我国所处的阶段以完美主义理想来设计制度,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增强法院的权威,同时如何对侦查权力进行限制,应当拿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我们既要考虑基层公安、检察人员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又要保障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最低限度标准得的落实,侦查权的配置将是今后一个阶段争议最大的问题。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与司法化研究 


  

  1.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 


  

  与会的绝大多数代表都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给予了充分肯定。有代表提出,我国从强调“稳定压倒一切”转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刑事政策由“严打”转向“宽严相济”的根本原因。有代表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反思“严打”政策和控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具有积极意义。但也有个别学者对“宽严相济”的提法提出质疑,认为该提法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样具有有罪推定的意味,可能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来自实务部门的代表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侧重点在于“宽”。这是因为,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宽容的社会。我国每年被起诉到法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众多,对于其中危害不大的可以考虑作宽缓的处理。实践中司法人员的观念有待转变,过去对于打击犯罪应该怎么严、怎么狠,我们比较有经验,但是,如何实现宽缓,化解社会矛盾,我们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有的代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展开了反思,认为在立法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当宽则宽”的思想容易导致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膨胀。刑事政策只能解决阶段性的矛盾,不能作为长远的治国思想。脱离了依法办案,片面强调刑事政策的贯彻是不可行的。针对这一观点,有代表给予了反驳,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有其特定时代背景,是对过去“严打”刑事政策的矫正。过去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一味地强调严打并不能有效根治犯罪率高发的症结,反而会刺激一系列恶性犯罪活动的频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处于犯罪高发期的现阶段,具有缓和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化 


  

  与会代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法化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有的代表认为“宽严相济”政策主要体现在“宽”字上,应当从程序设计和立法上体现“从宽”内容。还有的代表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证据标准,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积极探索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法途径和程序设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代表提出了建构“独立量刑程序”、检察官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等具体设想。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化 


  

  与会代表们纷纷围绕宽严相济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建言献策。有的代表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关键是摒弃“严打”的惯性思维,重视人权的保障。有的代表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要从严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情况下,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加大打击力度;二是要从宽处理轻微刑事犯罪,对少年犯、轻微犯罪、偶犯和犯罪以后有重大立功情节的罪犯进行宽大处理;三是要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保障制度,从经费、人员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四是要确立宽严相济的监督机制。还有的代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面临的困境:一是现行考核机制过于僵化,很多考核指标不利于从宽政策的贯彻。二是实践中存在案件质量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如果检察机关对于批捕从宽掌握,一旦案件出现了问题,会面临着来自侦查机关、被害人以及社会各界的谴责。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刑诉法规定的逮捕适用条件弹性过大,办案人员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标准难以把握,不捕的责任远远大于逮捕的责任,使办案人员在可捕与可不捕的选择之间无奈地做出逮捕的决定。四是执法的内外部环境不配套。一方面,社会化监管措施的缺失导致司法机关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决定不批捕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针对上述问题,有代表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回归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本质属性,辩证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大与严惩的统一;二是协调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冲突,使其在实践中更好地得以贯彻落实,防止宽严相济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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