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人治社会的任何政体形式的国家都反对地方的独立自治,即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分权制国家都需要统一的中央政府来代表统一的国家形式所谓的主权,这是人治社会存在的主权绝对化思想的根本性局限。
我们认为,四权政体将从思想上和制度上彻底改变主权绝对化的现象。因为在四权宪政的国家或者国际社会的任何法治主体都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都平等的可以反对任何形式的战争和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死刑)发生,所以一切地方自治组织或者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都可以形成法治的联盟国家或者政治实体,使联邦制成为世界国家和一切法人组织普遍的合法存在形式。
三、四权宪政的法治意义
我们认为,既然四权宪政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制度形式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那么四权宪政也就应当有着十分直接的法治意义,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
1、四权宪政有利于早日结束人治社会而进行法治社会的实践
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执由来以久,但是人们一直存在着一个重大的认识误区,这就是把法制主义看作是法治的思想,因此,法治和人治的争执始终没有发生实质性结果,始终是各有千秋,难有高下。我们认为,无论实行集权制还是分权制在实质上没有脱离人治的窠臼。如果人们接受了四权宪政的思想并且予以社会实践,将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即使法制国家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人治社会,甚至是反法治的。否则,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法治国家”了,但是,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也只有我们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人治和法治,才能彻底摆脱人治社会的束缚而实在地向法治社会迈进,否则,一切所谓的有为都可能是南辕北辙。
2、四权宪政有利于人类社会道德共同体建设而迎来伟大的道德社会
法治的根本特征是将天道人德纳入法治体系之中,不道的法律不是法律,无德的法律也同样不是法律。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常态,但并不是最和谐的理想社会制度形态,然而不走法治之道,就不可能实现道德社会理想。所以,只有整个世界普遍形成四权宪政政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了真正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独立自主自由负责的公民(所谓的道德真人)才能普遍存有于全社会,人类才能进一步迎来理想的道德社会。
3、四权宪政有利于形成普世的法治信仰而使全社会“法人”(包括任何公民和一切合法组织、国家、政治共同体)都享有独立平等自主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