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经济法治化
所谓的国际问题实质上大多都是经济问题,而一切经济问题最终都可以、也应当转化为法治问题来解决。当今世界存在的根本经济问题就是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和国际不公平贸易无法彻底克服。
在一个集权制的人治国家,对国际经济来说,国家的经济资源在少数统治者手中掌握,这些少数人及其利益集团控制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命脉,但他们却不是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即使国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也无所谓,这里没有具体人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因此,最终一切经济损害都将无情地转嫁到本国普通人民身上;在国内更是不公平竞争,官商勾结,愚弄人民,带来社会巨大的贫富差别而不能合法正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导致社会冲突加剧。
在任何分权制国家,对国内搞形式公平,实质残酷的经济竞争,对国外就是更加齿裸的经济掠夺和不公平贸易,弱国往往被强制剥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完全依赖发达国家。这种不公平只有靠弱小国家的实力改变和积极斗争才能获得根本的改变,世界上并没有经济公理,没有法治保障,只有弱肉强食。
总之,因为人治社会总不能摆脱部分人(广义的)的偏见和国家、地区、民族等集体的局部利益,这是制度性弊端带来的问题。因为,任何人都不愿意推行不利于自己的法律,这是人性特征。而一切掌权者总要欺骗人民以谋取自己的私利,这更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法治社会反对经济不法,主张法治经济,四权宪政则为法治经济的实现提供了最基本法律体制上的保障,从而可以有效促进世界经济的法治化进程。
4、四权宪政可以促进世界法制的统一
法制主义思想不能摆脱国家主义和具体实在法律的地域局限,不具有普遍性,不是科学,所以它在实质上还是属于人治范畴。传统法学(尤其是一切实证主义法学)以关注实在法律及其实践技艺为根本,而以为这就是科学法学的研究思路,实际上把法学的科学实质已经摧毁殆尽。我认为,这样的法学不仅不是科学法学,于实际上简直就是为政治运行的机器和辅助。它和自然法学不同,这种法学表面上很客观、实在和方便操作,似乎更加符合所谓科学的特征,但是,这种法学也为法律的暴力、不法、专制打开方便之门。只有当一个国家完全可以保证其体制能完全合宪,这种法学才具有普世价值。但是,任何科学法学家都不敢这么下结论。当然,法律技艺的发展,尤其是实证法学的发达,可以在体制内更好的制约执法者(广义)违法,实现相对的公正。可是,这只不过是一种善良的愿望,正如人性善的假设一样,必然会导致根本性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