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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宪政的意义

  

  4、四权宪政是体现人道精神的需要 


  

  所谓人道的最基本涵义就是要求人们应当尊重人的自然属性。每个人都是肉身凡胎,生理的需要都是一致的,所以,一个社会是否具有普遍的人道精神是衡量这个社会是否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标志。在人治的社会,无论是集权制国家还是分权制国家,这种人道精神的体现都是有很大局限性的。这就是说,人治社会要么是只能尊重部分公民的人道需要,要么是只能满足本国人民的人道需要,真正普遍的,属于全体公民或者整个国际社会的人道需要往往是得不到彻底和真实的尊重和保障的。这是因为在人治社会无法消除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敌意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关系,至少意识深处的对立是无法彻底消除的,并且法律的统一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人道主义精神只能有限地、在特定地域、针对特定人群才能得以实现。而在法治社会,将实行四权宪政,这种体制之内,无差别地针对人类世界的全体公民而推行普遍的人权宪法,并且有着合法、高效和科学的独立监督宪法性法律机制运做使人权和主权得到有效的维护和合法的制约。 


  

  5、四权宪政是满足普遍人性的需要 


  

  所谓人性,是人的重要社会属性之一,人们不能不尊重。独立自主、自利自爱就是普遍的人性之一。这里需要指出两点,其一是人性不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其二是人性具有普遍性。这是我们法治思想立论的基点。但是,这个十分简单的道理却在生活中一再被扭曲,尤其是在人治社会的集权制国家,人不能被当作人就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而毫无自觉,一旦被统治者或者处于权势的弱势方,尊重这些人的人性就是迫切需要的事情。然而,在人治社会分权制国家,还会发生无条件尊重一切人的人性的问题,即发生把特殊性绝对化,滥用人权损害社会公益的事件,这同样是不法的。我们认为,人性虽然具有普遍性,但这并不是少数人可以滥用人权的借口;过度的尊重和维护个人意志和自由,理性和科学就没有了力量,法治也就彻底丧失其威力而不受应有的尊重,这就反过来又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和核心。总之,为了克服人治社会的这些弊端,就十分需要建立起法治社会的科学政体形式,即推行四权宪政,使人权在人性需要的合法限度内得到基本的尊重和满足。 


  

  6、四权宪政是促进法学科学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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