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权宪政的意义

  

  一、四权宪政的理论意义 


  

  1、四权宪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正如我们曾经指出过的,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社会事业,严格上说法治建设不是哪一个主权国家或者地区自身就可以独立实践成功的事业。但是,一切主权者如果都能够选择这种科学、普遍、文明的社会运行方式,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就会早一天到来,并且极大造福于人类自身。那么,实现法治社会理想需要什么样的政体来保障?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必须人们首先予以解决。为此,我提出了推行四权宪政的方案。我认为,四权宪政不仅是一个宪政国家建设需要的政体,也是一切国际社会组织活动需要的政体,具有普遍性价值。也就是说,四权宪政的实行和某个国家(一切主权者、国际组织)的具体国情(组织实体的具体情况)无关,它是一种最基本的、科学的法治政体,只要选择法治社会道路,理性就必须选择四权宪政的方法。这不仅是一种逻辑的必然性,而且也将是历史的必然性。 


  

  2、四权宪政是推进世界和平的需要 


  

  维护世界和平的最重要机制就是国际社会全面实行统一的法制,充分发挥国际法的作用,这在历史上已经形成共识。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国际法常常被看作是一种软法,即使是世界人权宣言这样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在许多国家的法制实践中也是颇多抵触,或者是经常发生直接践踏人权的事件而无法制约。这些现象说明不是主权者有了一部公开的宪法就说明它就实行了宪政,同时也说明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缺乏一种有效和普遍的、科学的政体,不能为国际社会法制的统一奠定最基本的制度前提,也就是说,当今世界的法制建设离法治社会的实质还有着很大的差距,甚至是反法治的法制实践还在这个世界强制运行着。我们认为,国情不是反对法治的理由,强权也不是推行真理的方法。说到底,建立一种普世的、科学的、合法的政体是实现世界法制统一,保证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要件;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不法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控制,这正是实现国际争端有效解决的基本法治要求,从此才能为世界和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四权宪政是实现人类和谐的需要 


  

  据我所知,在中华文明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文化是十分崇尚和谐精神的,尤其是古代道学文化更是无上推崇柔和、不争、无为而达到和谐精神的最高境界。但是,这个伟大的思想却不能为中国政治文明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持,更是缺乏有效的、科学的宪政制度的保障。我们知道,集权制度下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和谐始终只能是幻想,太平盛世最多是短暂的梦幻,自欺其人;同样,和谐思想也是世界文明的财富,但是三权分立制度重于对立,难以包容真正的和谐思想,其中民意与民心的张力无法消解。所以我们认为,四权宪政体制是能有效将民意纳入民心之中,真正实现二者的平衡、和谐的科学政体形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