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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

  

  针对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加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提高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目前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72条规定,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大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保险公司与肇事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后,大多数犯罪人被宣告缓刑。[13]对交通肇事罪大量适用缓刑,犯罪人受不到应有的剥夺性痛苦,这无疑对其他社会成员起不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种立法和司法现状不但使刑罚丧失一般预防的价值,还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慎用缓刑。 


  

  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并不是重刑化的表现,而恰恰是当前学界一致提倡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般都认为是“轻轻重重”。所谓“轻轻”是指对轻微刑事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更轻,尽可能使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或非监禁刑;所谓“重重”就是指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犯罪等,处罚较以往更重。[14]由此可见,“轻轻”是指轻者更轻,而“重重”是指重者更重。因此,“轻轻重重”也被称为是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轻者与重者加以区分,然后对其分别采取不同的刑事措施,既符合预防犯罪的功利要求,又符合罪行均衡的法定原则。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宽”与“严”应加以区分。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所以应对之适用较为严厉的刑罚。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应当理性的看待交通肇事犯罪,从而适用相应的刑罚,如此才能达到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注释】作者简介:周晓东,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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