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双重罪过也相应产生于第一性环境和第二性环境。其中,第一性环境主要表现为交通运输条件或环境,比如在道路交通方面,机动车辆司机酒后驾驶,超速、超高、超宽、超载行车,或者道路弯曲,路面上有晾晒的农作物,交通环境混乱等;在内河运输方面,如船长擅离职守,疏忽大意错误指挥,舵手错误操作、偏离航线或者遇到险滩、激流等。第二性环境则主要表现为,事故现场的条件和氛围以及机遇因素。如夜深人静,事故现场偏僻无人或者乘车人的鼓动、指使等。
正是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殊性,要求正确区分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发生的环境,这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二)犯罪人的心理学分析
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其加重结果产生于基本犯罪基础之上,该条件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密切相关,即心理学上的影响犯罪的主体外因素。
影响犯罪的主体外因素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互动作用,该因素对它们的影响主要是一种诱发作用。这种诱发作用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个体已经具备犯罪心理,在情景的诱发下,产生犯罪动机,例如想要偷东西的人在发现某一家房门未锁时很容易完成偷盗行为;二是个体心理品质虽有一定缺陷,但尚不具备犯罪心理,在情景的强烈刺激下,不良心理品质迅速恶化为犯罪心理,产生突发性犯罪行为;三是个体在在进行犯罪行为中,因为周围情景的影响,或者犯罪心理进一步恶化,例如被害者反抗致使盗窃迅速转化为杀人,或者削弱犯罪动机,例如被害者的呼叫使其逃离现场,或者犯罪人良心发现,主动中止犯罪。[8]主体外因素对交通肇事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诱发作用,即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
影响犯罪的主体外因素分为:大社会环境因素,人际交往及居住环境、工作场所和职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情景因素。以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例,影响加重结果产生的因素中,情景因素便较为明显。“情景因素是指,直接影响犯罪人形成某种犯罪行为动机的客观环境因素,与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动机的形成和犯罪决意的确立密切相关。”[9]情景因素又包含侵害对象因素,现场其他人因素,现场条件和气氛以及机遇因素。在交通肇事罪中,事故的发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这种机遇因素,可以诱发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也可以促使主体不良心理恶性发展为犯罪心理。加之现场条件和气氛,如夜深人静、事故现场偏僻无人等;或者侵害对象的诱发,如被害人重伤、昏迷不醒;或者现场其他人的影响,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指使。这一系列因素促使主体不良心理恶性发展,以致产生价重结果,如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加害受害人等。此时,影响主体罪过形式进一步发展的情景因素便是前文所述的第二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