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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学思考——在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主持人李扬:下面进入提问时间。 


  

  提问人高华:听完张博士的讲座我是很受启发的。但是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第一我们国家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近几年已提出,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很多年已提出,但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效果并不明显,比如科技研发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都不是很理想。在我国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并不是很重视,我想请问的是这个问题的症结在哪里?还有就是我国知识产权是保护不足还是保护不够? 


  

  主讲人张志成:首先谢谢这位老师。关于企业创新问题,我个人认为企业运行的环境决定于企业的逻辑结构,罗老师讲的我非常赞成。在国企中主要靠垄断获取利润,靠垄断也就导致创新不够,因为他不需要创新。第二,中小企业不创新或没有创新热情是因为靠资源和劳动力就可以获取利润,也不需要创新。另外创新的成本和风险是非常大的,创新只有千分之几的回报率。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要营造比较健康的竞争环境,对于企业的市场准入涉及国家长远发展的问题,只有充分竞争的环境才能够促使投入创新的行列之中去。第二要有适当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持这种充分的竞争性和知识产权垄断的平衡。给予充分的激励来保持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来经营,这样才可能创新。我们要充分理解创新不是企业的目标,它是在合理的制度下才能形成创新,而不是自发的内生的东西。发展中国家发展知识产权是争取平等的贸易权、平等的市场经营权,这才能使知识产权转变为私权。 


  

  第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伪问题,从学术来讲,知识产权保护20年有没有正解,我相信各位也找不出正解。知识产权只有在中国和外国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才有利益,如果我们引进药物保护20年,而中国人吃不到这个药,那知识产权保护是强了;但如果这个药物是中国人发明的,则不是这样的。所以只是利益分配问题。而利益分配的调解应该在国际制度的硬约束下调整,当然我们希望能够调整国际制度。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弱是不能通过学术研究来得出结论的。 


  

  点评人罗玉中:其实保护问题与美国是很实际的,先保护是硬保护,但是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是绝对保护,本世纪开始美国的保护是发生的变化的。主要意识到绝对保护是有害于创新的,所以近几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变化的。原来专利纠纷往往提出专利无效问题,过去绝对无效是需要请求人举证的,现在由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有效举证。这是极大的变化,不仅是制度变化,也产生了效果的变化。所以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问题更强。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变化的。 


  

  点评人易继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计划中的段瑞春当时提出创新要依靠大企业。但我提出大型企业是创新的动力不足所在,靠垄断带来利润是没有创新的动力的。而中小型企业是想创新却能力不足,体现在资金等能力不足。所以如何让中小型企业提高创新的能力,让大型企业有压力来创新,我认为以前的判断现在也是存在的,这是要解决的问题。 


  

  主讲人张志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在中国,因为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不一样,必须针对我国的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问题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中国虽不在这两个之列,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把我们看出发达国家,而只有我国认为自己是发展中国家,所以保护强度是在具体的语境中的。这是我所要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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