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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点,承认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在具有相容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就不难理解这一点,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在《物权法》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了。 


  

  三、“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6]。“物权法(草案)是一些人希望修改宪法、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或者删除宪法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而达不到目的后,企图以单行法律的形式变相修改、架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给全体人民设下的法律陷阱,制定实施这样的法律,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消灭公有制。转移人们的注意力,在不知不觉中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私有化的‘改革’成果,确认将‘公有财产’‘私有化’为合法。”[7]对于这样严肃的重大政治和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予以正确的回答。 


  

  对于“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逐渐消灭公有制”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来看,对物权的平等保护肯定会起到进一步发展非公经济、加大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的结果。但是,由此得出“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逐渐消灭公有制”的结论为时尚早。其理由是,首先,我们应当正确理解“私有”的各种不同含义和内容。就生活资料而言,在阶级社会,除了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存在过某种形式的公有外,都是私有。大家担心的不是这一个私有化的问题。大家担心的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化问题。实际上,在现代社会,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或曰经济成分)——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关键是以谁为主导、以谁为基础的问题。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就不用过分担心私有化的问题;第二,如果说物权的平等保护会加速非公经济的发展,那么,同样的理由,它也会加速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们完全不必要因为担心公有制经济发展不过非公有制经济而人为地将其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我们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置于不平等的地位,那么,各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又该怎么办呢?第三,虽然物权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市场经济的自发倾向又是私有化,但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人民民主政权可以站在社会主义的立场上,站在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地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使其始终朝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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