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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

  

  说“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的理由是:第一,传统的物权法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其主要的功能是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而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的,其功能是既要保护私有财产也要保护公共财产。两种不同的价值追求并存于一部法律之中,必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第二,“平等保护”虽然符合《宪法》第6条“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规定,但却忽视了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虽然是并存,但也有主次。“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直接呼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虽然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却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从生产资料的角度看,私有财产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对应。如果将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置于平等保护地位,一般地说,也就是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置于平等地位。这就是矛盾产生的根源。 


  

  说“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未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的理由是:第一,对财产的侵犯可以分为非法侵犯和合法“侵犯”。从非法侵犯的角度看,则无论是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如果从合法“侵犯”的角度看,则仅公共财产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私人财产不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物权法草案》所讲的“侵害”显然是指“非法侵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不矛盾;第二,“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一个“现在”的命题,也是一个“将来”的命题,它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乃至于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相伴随,而“物权的平等保护”仅仅是一个“现在”的命题,从目前的宪法规定来看,它仅应当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通过平等保护来发展非公经济,是为了将来在更高的生产力水平上、更好地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三,公共财产大体上可以根据其是否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可以自由流通的,另一部分是不可以自由流通的。能够成为物权这一私权客体的,主要是指可以自由流通的部分。至于不可以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的部分,虽然我们也在使用所有权的概念,但严格说来,这种类型的所有权不属于作为私权的所有权。物权的平等保护主要是指对属于私权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对于不属于私权客体的公共财产,应当由《国有资产法》等公法来保护,不受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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