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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

  

  二、“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 


  

  《物权法草案》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人认为,这一规定是没有宪法依据的[3];有人认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规定,即物权法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4]。 


  

  要正确回答上述两个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所谓平等保护,按照梁慧星教授的解释,是指“凡合法取得的财产,无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一体保护。”确立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并存”的要求。[5] 


  

  弄清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我们再来回答上述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即“物权法没有宪法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物权法都是有宪法依据的。从保护公共财产的角度看,宪法12条就是依据;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看,宪法13条就是依据。怎么能说物权法没有宪法依据?对于第二个问题——即“物权的平等保护”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的问题。我们认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的确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摩擦,但是,从根本上来说,物权法(草案)在这一问题上并未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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