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大量流失的需要。在我国的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这将会严重削弱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调控能力,使穷人失去保障,甚至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对于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尚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议会辩论和批准程序方可为之,而在我国的现实中,对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却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只需经过“国资委”的批准即可实施。[1]两相比较,资本主义国家比我们更加重视防止“合法”地把公共财产变为私有财产。在有关法律(如《国有资产管理法》)出台之前,为了防止某些人借改革之名义,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必须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需要。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人奋斗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始终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永久性。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则具有历史阶段性。它只在私有制社会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被资产阶级所推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我们也允许各种非公经济的发展,并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但这是针对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实际,为了充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根据我们共产党人的追求,当社会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或者更高的阶段,将会逐步消灭私有制,其中,当然蕴含着缩小私人拥有财产(主要是生产资料)的范围。从这一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不可能“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的,只有公共财产。
可见,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决不是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完全是简单套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失败之作”[2],而是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政权这一当今中国的最大现实出发,从实现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出发,作出的庄严规定。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应当坚持的理由是,《物权法草案》已经涉及到对公共财产的规范。不重复规定的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虽然是财产基本法,但作为部门民法,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具体问题而不是再作宣示性规定;第二,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讲,不重复规定可以节省笔墨。《刑法》就没有重复规定;第三,国有财产大量流失的症结不在于有没有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因为政策原因、某些人的恶意行为和防范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可以说,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上,政策因素多于法律因素。《物权法》还没有出台,国有资产已经和正在大量流失,这能怪《物权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