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实行的也是私有制。但是,私有制没有将中国引上繁荣富强的康庄大道。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通过“剥夺剥夺者”,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建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使之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巩固的人民政权。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革命斗争成果,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的新中国四部宪法都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有人认为,在我国强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纯粹是意识形态在作怪。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社会制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质是维护私有制和富人的利益,是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资产阶级的统治。“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实质是维护公有制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既然资产阶级宪法可以明确宣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什么就不可以明确宣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既然资产阶级讲意识形态,我们为什么不讲呢?在这一问题上,还是吴邦国同志讲得好,我们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我国,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要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就必须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只有维持大量的、足以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充分保障国计民生的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政权才能得到巩固和发展。
其次,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保障集体人权、穷人人权的需要。尽管人权具有某些跨越国界的普遍意义,也具有某些跨越社会制度的共同内容,但是,在社会性质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人权的意义和内容还是有差别的,甚至是有某些本质差别的。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体人权、富人的人权;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为了保障集体人权、穷人的人权。在我国,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于保障作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还不富裕的普通老百姓的集体人权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