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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兼与曾世雄教授商榷

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兼与曾世雄教授商榷


段威


【摘要】对于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表现之一,被代理人因相对人不履行合同所受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学界观点不一。本文针对学者反对就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予以赔偿的若干理由,主张应赋予被代理人就其所受损害直接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须受到诸多限制。
【关键词】第三人损害赔偿;间接代理
【全文】
  

学界通说,第三人损害赔偿有广狭之分,广义指任何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受有损害,不论性质为何而有填补必要的情形,范围甚广。狭义仅指一损害行为本应致甲受有损害,但因法律特别规定或甲乙间特别关系而使损害仅发生于乙,甲并无任何损害,由此导致一法律尴尬境地,乙实际受有损害却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依法律一般原理可能并无赔偿请求权,甲乃表面之合同当事人或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而有赔偿请求权,却又无任何实际损害,此等情形范围颇窄,被学者称为真正之第三人损害赔偿。 


  

  关于间接代理,依大陆法通行观点,代理行为当事人及依该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乃间接代理人与相对人。若相对人违约,唯有间接代理人可主张违约救济,而被代理人则无相应权利。但因相对人违约而实际受到损害者乃被代理人,其却不能“依法”请求赔偿其损害;间接代理人依法有权主张违约救济,其却未受有任何实际损害[1],法律尴尬境地再现。法律自不应允许相对人借助该尴尬境地逃脱责任,故大陆法国家判例学说一般皆认可对被代理人损害予以赔偿,但各国法律依据各有不同,具体方式相互有别。如法国依其民法典中第1382条规定[2],认为凡因他人过错行为受有损害的人,无论其与该有过错的人为何种关系,无论其为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或间接受害人,均享有向该有过错的人请求赔偿的直接诉权。而在德国,囿于法律并无关于侵权行为的概括规定,故仅使赔偿权利人(间接代理人)享有以被代理人的损害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根据有依其民法典第281条,认为实际上间接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3],有依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观念,主张不能使应负赔偿责任者侥幸免责而使应受赔偿者徒遭无辜之害。 


  

  但亦有学者在承认第三人损害赔偿中对第三人所受损害应予赔偿的同时,又认为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与其他类型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不同,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似不宜予以赔偿[4]。作为学界晚辈,笔者不揣寡陋,拟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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