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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的表现形式

  

  5.定金陷阱的预防 


  

  定金陷阱是一种对购房者伤害极大的欺诈手段。定金陷阱就是开发商通过宣传、制造假象使得购房者交定金、掉入定金陷阱中。一旦交了定金,虽然定金相对于购房款并不多,但对一般消费者来说,绝不是一个小数目。因而在心理上,任何已交定金的消费者绝不会白白放弃定金,而开发商就利用购房者的这一心理,利用自己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和收受定金的便利条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一些不平等条款,根本不考虑购房者的意愿,特别是在房屋设计变更的处理、小区公共环境变更的处理、购房面积差异的处理、房屋交付时间的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的约定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如果购房者提出与开发商不用的意见,开发商就认为是购房者拒绝与其签订买卖合同而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定金,这样就极大的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何预防定金陷阱呢? 


  

  国外的一些法律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就美国而言,对定金陷阱的预防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不允许商品房预售;二是定金应交给购房者与开发商之外的第三方。美国的立法者认为,物业小区作为一种不动产,如果没有正式竣工,并经过法定验收程序,就意味着物业小区没有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如果法律允许销售这种商品,必然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所以美国各州的法律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一般都禁止我国国内目前实行的商品房预售的做法。 


  

  当然,在美国也是允许开发商在竣工前推广宣传,提前寻找潜在的购房者,但不能正式对外发售。所谓不能正式对外发售,就是不得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能与买方签订意向书性质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可以要求有意愿买房的购买者先支付一定数据的定金,但购房者交纳的预订房屋的定金,必须存放在第三方,并由第三方负责保管,该第三方必须是取得执照的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经济人或其帐户由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机构。该第三方设立专门的帐户,对定金妥善保管。只有开发商与购房者正式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并在房屋产权转移时将定金支付给开发商。美国的立法者认为,如果不采用这样的措施,开发商往往会将定金用于尚未竣工的项目,支付项目建设施工的费用。如果使用了定金的开发商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竣工之前破产倒闭,就会出现购房者“钱房两空”的情况。如果定金存在第三方帐户,就可以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使由于开发商破产倒闭,买方拿不到房,但至少可以取回自己的定金。例如,美国南卡罗来纳州的所有物业产权法规定:在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中,以及在开发商与第三方签订的定金保管帐户协议中,必须包括这样一个条款,即“如果买方书面通知负责保管定金的第三方将定金退还买方,第三方必须不问原因,立即将定金退还。”这样在实践中几乎完全避免了开发商的定金陷阱。 


  

  可是,将定金存在第三方的法律和我国的定金制度是相冲突的。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中的定金是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担保。那么,消费者对定金陷阱的预防就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5.1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 


  

  因为无论是现房发售还是期房销售,无论是大是小,地理位置如何,价位如何,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其根据楼盘宣传或广告前往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立即带领其沙盘,看户型图,参观样板房,随即“适当夸张”地指着沙盘添枝加叶地对楼盘的未来前景进行描述,对楼盘所在的地理位置大胆地设想,使消费者对房子产生无穷好感。所以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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