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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邦快递“倾销”说的荒谬

论联邦快递“倾销”说的荒谬


a Justification on FedEx''s Discount of Charge


夏广福


【全文】
  

2008年6月份,联邦快递在中国大陆再次降低国内限时运输服务费用,很多国内同行认为联邦快递是典型的低价倾销行为,甚至呼吁有关部门对联邦快递的行为进行制止甚至处罚,媒体也诸多此类论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荒谬的。 


  

  什么是倾销?倾销说的是一个国家的企业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另一个国家的市场出售产品,以达到排挤该竞争对手,从而以非常手段扩大市场份额甚至独霸市场的目的。构成倾销的第一个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是一个外国的公司。联邦快递业务在中国市场的经营体是依照中国法律组建的中国联邦快递,在法律上是中国的企业。所以倾销说过于肤浅而不值一驳。 


  

  与倾销相对应,经营主体在国内市场上类似行为也为相关法律所不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就不再谈了,我们来分析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 


  

  低价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两个特征:1、其手段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产品;2、其直接目的是排挤甚至消灭竞争对手。第一个是其本质特征,也是其破坏性作用的来源。 


  

  营利是一切公司企业的核心目的,薄利多销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市场开放,竞争充分,行业门槛不高,产品创造性和高附加值不多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这也是市场所要发挥的一个功能,市场要让公司企业营利,同时也要保持竞争,以促进成产各要素向效率更高的地方集中,市场通过这种方式达成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率的目的。在不低于成本的前提下,价格越低越容易实现市场的这个目的,也越是市场发挥作用的表现。只要价格不低于成本,这种竞争就是良性的,就是值得鼓励的。一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通过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分配提高社会生产率的经济规律就被破坏了,商业行为就脱离了通过竞争促进发展的轨道,从而破坏竞争,危害市场,这就是需要法律严厉禁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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