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2114平台还能解决社会公众对律师监督和投诉的功能,协会对会员的处理可以及时到达每一个会员,会员也可以根据本会章程提出撤销处理决定的动议,为被处理会员提供救济渠道。
综上所述,本人所提方案可能不是最好,其主要宗旨已明确无误,既能体现最广大律师意志,又能节约程序减少环节,广大律师可以通过网络了解程序提案,通过手机投票选择程序,两轮投票决定程序,使程序正义首先实现。在执行换届程序中,如本程序一轮提名并投票既可产生300余人或相当人数的律师议事团成员,不再是哪个律师代表某些所或某地区,而是议事团集体代表全体会员意志,议事团集体中自由组合若干对会长副会候选人搭挡进行会长竞选,律师会员再对竞选的会长候选人投票选出会长,两次投票既可产生会长,总监事和议事团范围。会长选出后,理事会秘书长由会长在律师议事团成员中选择公布,既有责任也有权力,律师则不需要再投票,只要知道协会组织组成的知情权,这是本人所提程序的梗概,详细的步骤也不难细化,本文只是一种启示,限于篇幅不宜详细描述,过于详细的描述和论证有污辱他人智力的嫌疑。
谨以此文表达一名普通律师律协这个代表自己利益组织的期望和参与愿望。
“律师连妓女都不如”的事实依据——节选自作者《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4432)
同样的体制问题不仅存在于专利代理市场,也同样存在于其他知识型服务领域。
国务院的《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我国服务业总体上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竞争力不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高,与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不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所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坚持以人为本、普惠公平”、“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
以律师法的修改为例,同样存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关系问题,2007年律师法修改,最广大的律师没有享有发言权,“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这一与国际惯例相悖的法律规定仍旧存在于新修改的《律师法》之中,以至于司法部所推广的政府律师、公司律师也没有在法律上找到应有的法律地位,因而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报酬性所得也被习惯性地以“律师事务所所有”而失去原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