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题与主义并重。法理学著作向来以充满“大词”的长篇大论让外行人望而却步。比如有些法理学著作不以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为研究对象。而是言必称“法的价值”、“法的本质”等大言大词,让读者如坠云里雾里,通篇都在大谈特谈某某“主义”,让读者反倒没有了“主意”。可喜的是,晓飞博士这本书完全没有这些通病,可以当之无愧地称为“问题与主义并重”。比如本书第五章《同性婚姻的理论争论和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困境》。他以“同性婚姻”为研究对象。用后现代理论加以分析论证。一本法理学专著。只有某某主义的论说,而没有问题意识。就好象一个人往前走路的时候,眼睛一直在仰视天空,而不关心脚下路面状况,有华而不实的嫌疑,有不实事求是的倾向;然而只有问题意识。没有运用某某主义进行论证,这就好象一个人往前行走时眼睛只盯着脚下路面,而从不抬头张望前面情况和没有时不时地思考一下方向性问题。显而易见,以上两种做法都不可取。我们应当在行走时,既要注意脚下路面状况,又要时不时地抬头看看前方,也就是说要注意方向问题。同样道理,一本法理学著作,偏重问题或者主义的任何一边都不是好事,只有做到了“问题与主义并重”才能吸引更多读者。
五、法学理论与具体个案水乳交融。“传统的法理学面临着如何走向形而下的困境。纯粹思辩的法理学遭到脱离实际、脱离部门法的质疑。其实这与其说是法理学走到了尽头,不如说是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大部分人并不具备法哲学的功底,要在这个领域作出成绩更加困难而使得大多数学者望而却步”。应当使法学理论和具体而微的个案研究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并且努力使得二者水乳交融,而非“两张皮”。“事实上,也只有这样的研究范式才能避免以往的中国法学对同性恋研究的缺失,以往的研究或者只有法律理论,而没有对同性恋具体生活的考察,没有对社会变迁中具体而微的个案分析,没有法条的分析;或者只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例作出分析,就某一个法学领域的具体问题比如同性婚姻问题作出分析”。晓飞博士志在使得二者水乳交融,读过此书,我深感他不是仅仅“坐而论道”,难能可贵的是他的“身体力行”。本书使得法学理论与具体个案分析相结合。详细解读了南京“组织同性卖淫案”。另外,本书还分析了是什么样的社会变迁导致了同性恋成为中国法视野下的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条文面对这个领域有哪些退缩和扩张?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是什么样的机制使得同性恋的权利诉求“横空出世”?这些问题是传统的法理学和部门法学都不屑一顾的问题,或者是不能单独作出回答的问题,这就凸显了本书写作的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