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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法的适用失范行为新探

  

  第一、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有效地规制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法的适用失范行为”。 


  

  我国转型以来经过立法机关高效率的工作,到目前为止,有效的法律总数已达229件,涵盖宪法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15]应当可以说,当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两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这一情况下,我国转型之初所采用的权宜性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十分有必要向“宜细不宜粗”的立法策略转变。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尤其是要使规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职权的立法能够最大可能的做到“宜细不宜粗”。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使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职权都能够受到实体性法律或者程序性法律的严格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有效地规制我国转型期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法的适用活动中,各种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法的适用失范行为”。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我国法律传统中缺乏“程序正义”的因素,加之长期以来受“程序工具主义”的影响甚深,我国转型以来立法机关的立法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而轻程序”的倾向。我国立法机关的这一倾向,直接导致了规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职权的法律体系中程序性的法律严重不足。程序性法律对于规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的职权,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立价值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程序的意义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对于恣意的限制、理性选择的保证、‘作茧自缚’的效应、反思性整合”。[16]因此,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规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职权的实体性法律的同时,应当特别重视制定和完善规范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职权的程序性法律。例如,目前十分有必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等程序性法律的制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的完善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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