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这种危险的方法自然就是严谨的法学方法的应用。通过严谨的宪法解释和严格的法律论证推理,就可以形成一种不随政治力量更易的、具有可预期性的规范力量。当争议发生时,我们不应该再忙不迭地去寻找争议背后的不同政治力量,而是看争议各方如何依据宪法去主张和论证。宪法论证的充分与否,将决定着问题的最终判断。这意味着,即使某个政治判断得到了认可,也只是因为它的主张者运用法律技艺将其落实为了无可辩驳的法律话语,从而能够让政治家和人民接受并且服从。就算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不过是政治过程的一个环节,我们也不能忽略这个环节而让政治观念的恣意损害宪法威严与法治主义。法律论证在这里决不是政治判断的虚伪包装,而是一种不同于政治的规范力量,是驯服政治狂飙的枷锁。即使这种思维被批评为形式主义,但这种形式主义却是有价值的,因为只有存在一个所有人都服从的形式的时候,才会有秩序与安全。
【注释】作者简介:张翔,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参见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页。
See,Peter C.Caldwell,Popular Sovereignty and the Crisis of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The Theory & Practice of Wiemar Constitutionalism,Duke University Press,1997, p15-16.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页。
同上,第29页。
同上,第31页。
同上,第33页。
米歇尔·施托莱斯,同前书,第436页。
马丁·洛克林,同前书,第8页。
马丁·洛克林,同前书,37页。
汪庆华:《
宪法与人民――布鲁斯·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
C. R. Sunstein: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Cambridge,Mass.1990,p157.转引自〔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12页。
参见韩大元《宪法学的专业化》,《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4页。
秦前红,涂四益:《“
物权法之争”与
宪法解释——兼与童之伟教授商榷》,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