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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

  

  三、在粗略梳理了“切割”与“沟通”两种处理宪法学中法律与政治关系问题的思路之后,我们应可以了解宪法学所面临的困境:在处理宪法问题时,我们无法接受虽符合法律方法但却与我们的正义观大相违背的法律判断,同样也无法接受没有法律论证的赤裸裸的政治判断。一面是政治上的正当性,一面是法律上的安定性,无法良好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的宪法学是失败的宪法学。 


  

  带着这样的认识回到中国宪法学,我们又应当有怎样宏观上的把握? 


  

  中国宪法学应该说依然处在一个建立和开始成熟的时代,[12]于是似乎也应该是个将政治与法律切割的时代。也就是宪法学似乎应该完全以宪法文本为研究对象,从宪法文本中寻找和确立核心概念,并以这些核心概念为基点建立一套严谨的理论体系。在处理现实中发生的宪法问题时,也应该仅以基于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为依据,而不应该考虑宪法之外的别的因素。这种收缩的、封闭的、以建立“专业槽”为目标的方法似乎是建立宪法学独立学术品格的必由之路。但在,在这样一个“社会科学对法律的祛魅”[13]的时代,我们已经不可能再坚持这种绝对实证主义的甚至概念法学式的所谓纯粹法学方法,因为这种方法已然被证明存在机械僵化的弊端,而其处理实际问题的论证结果往往存在伦理层面的正当性问题。相反的,宪法学在方法上必须保持对政治社会的开放性,政治哲学层面的价值判断和政治科学层面的经验分析是当代宪法学者经常要做的工作。 


  

  但是,当我们反对将法律和政治绝对切割,并主张宪法学的开放性的同时,我们必须警惕这种思维所可能导致的另外的问题,这就是宪法判断中法律论证的简单粗糙以及用政治判断取代法律判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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