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学中,同样出现了主张超越宪法文本和法院对宪法的解释的“整全主义”宪法研究进路。这种研究进路以阿克曼为代表,主张抛弃传统的法律职业叙事,认为“不仅要关注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还要关注总统和国会对宪法的解释,关注法院、国会和总统这三个机构之间的对话与互动。另外,必须在政治科学家、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律人之间建立起桥梁,以便求得对美国宪法的整全主义理解。”[10]而桑斯坦也认为必须经常诉诸宪法文本之后的“背景规范”,以此寻求正确的宪法解释和宪法裁判。桑斯坦认为:“法规文本是出发点,但它只是因为赋予其内容的语境和背景规范才变得可以理解。通常,语境是不成问题的,规范之被人认同、没有争议的程度,足以使那文本本身就显得是诠释的充分基础。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文本,连同那些规范,将产生模棱两可、意义太宽或者意义太窄;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必须向别处求助。各种各样语境性考虑——包括立法史,法规目的,以及这种或哪种观点的实践上合情合理的程度——在这些情境下可以提供相当大的帮助。但是历史本身也可能是含义模糊的——或者是一个不具代表性的、自私自利的团体的作品,而对一个多成员团体的目的进行刻画的这个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将导致意义模糊、缺口、意义太宽、意义太窄这些熟悉的问题。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常常必须求助于明显的或有争议的背景规范。” [11]
强调宪法与政治的沟通的理由在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正义观来自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判断,是政治本身决定了作为宪法学出发点的宪法文本,而宪法在运行中也时刻与其规制的现实政治发生着互动。忽略宪法背后的政治,迷信法律解释的方法,以为依靠法律概念、逻辑和三段论就能够解决宪法问题,这样的思维只好用自言自语、刚愎自用、自以为是乃至装腔作势来形容。失去政治视野、缺乏政治学素养的宪法研习者只是目光如豆的“法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