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
张翔
【全文】
宪法是政治法,宪法学总是纠缠于法律与政治之间。宪法学者必须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上有所思考和探究。在处理法律与政治的问题上,大致上无外乎“切割”与“沟通”两种思维,前者是把政治因素从法学中排除出去,寻求宪法学的独立与自治,后者则强调法律与政治的不可分割性,主张将宪法置于其政治社会背景中观察。尽管二者之间并非毫无回旋或中立的余地,但我们总是能大体上把宪法研究划分为“法学进路”和“政治学进路”。而两种思维的勃兴与衰微,似乎又与宪法与宪法学发展的不同时代和任务相联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学方法论上的一个重大主题,绝非一篇小论文所能操作。所以,本文的目的在于设问,也就是借助已有的研究成果大致描述这一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只是落脚于“法学方法背后的政治判断”这一相对狭窄的领域稍作探索。
一、从现有的宪法学说史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谨慎地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在宪法学的创建时期,学者们所致力的工作是将宪法与政治进行切割或者剥离,在方法上寻求与政治学的独立。德国宪法学(国法学)的建立有两个关键人物:格贝尔和拉班德。二者最初都是私法教授,他们将私法的方法引入公法的领域是他们在建立国法学方面最重大的贡献之一。按照德国学者施托莱斯的概括,格贝尔是要将“建构的法学方法”传播到国家法中去,相应地排除掉政治、哲学和历史观点,通过对教义的基本概念的详细阐明,创立一个科学体系。[1]而拉邦德同样主张将政治、社会、历史、哲学、伦理等因素从法学中排除,仅仅将成文法本身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拉邦德认为,所有非法律的因素对于实定法的解释都是没有意义的。他希望通过排除所有“外部”因素,通过价值中立的和逻辑周延的方法去形塑法律规范、阐释法律的真实的内涵。拉班德在建构德国国法学中毕生的努力目标就是把那些反复无常的政治偏见、缺乏专业性的业余研究、新闻报道式的通俗话语从法律科学中排除出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