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宪政运动的兴起,西方宪法对私人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进一步明晰了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具体而言,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宪法条文中都明确宣示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成为确立西方宪政制度的重要基础。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即宣称财产权为“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更明确将私人财产权作为人权,其第17条规定,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权以及同他人合有财产权,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可以说,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与勃兴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从法律上来看,商品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拥有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只有确保私人财产权,商品的交换和流通才能成为可能,市场交易的基本秩序才能够得以维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确立明晰的私人财产权是市场正常运行和价格机制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条件。也正是基于私人财产权对自由市场经济效率的推动和促进,使得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进一步的凸显,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依存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尽管私人财产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是为“天赋人权”,但却无法否认,在国家成立以前,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良好的确认以及保障。事实上,一项自然权利如果无法上升为法律权利,其实现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虽然私人财产权本身即表明不受限制的对物的占有、享用和处分,但自然状态下的私人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私人财产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不仅意味着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更意味着有权排除任何其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在欠缺必要的强制力的情况下,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显然仅仅是一句空话。因此,以捍卫私人财产权为目的的共同体的存在便尤为必要。也正是如此,通过缔结契约,“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以运用”,国家制度也在此基础上得以产生并最终形成。通过赋予作为“公共主体”的国家一定的权力,由其确认应当受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和权利内涵,并保证权利的享有者能够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而形成对私人财产的绝对支配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效果。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也基于所缔结的社会契约,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以满足在私人财产权行使过程中所必要的公共服务,保证私人财产权的顺利实现。作为独立于私人主体以外的公共主体,国家亦有义务构建必要的司法制度、设置司法机构,以解决私人财产权行使中所产生的权利冲突。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