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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兼论税法与私法的承接与调整


刘剑文


【全文】
  

在现代法治进程中,私人财产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各国均为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提供了精细的制度安排。但从各国现有以财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制度来看,财产权人的权利行使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成为最为重要的内容,亦即当前财产权的制度保障仍以私法规则为主。虽然财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妨害私人财产权实现的重要因素,但以参与私人财产收益分配为目标的国家征税权的行使更可能成为侵害私人财产权的潜在隐忧。由于国家征税权本身所固有的强制特性,一旦国家征税权非法侵害私人财产权,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程度、范围及影响,更是远非一般的私人财产权冲突所能够比拟的。因此,以私法为主的制度体系,并不足以形成对私人财产权的全面保障。为实现与保护私人财产权,不仅仅应当为私人财产权的积极行使提供行为规范,更应当规范与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以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体系。 


  


  

  一、建基于私人财产权的税收国家 


  

  (一)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在西方法治进程中,私人财产权有着尤为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在西方国家宪法和宪政制度中,居核心地位,是近现代民主宪政的基石。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追求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推动力。在近代的启蒙思想家看来,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生命权、平等权以及自由权并重的“天赋人权”。自然法学派的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转让的受自然法保护、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在卢梭看来,财产权正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财产权是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它甚至比自由还重要”。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财产权的赋予意味着人类具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们只有在能够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条件下,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才能维护自己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对私人财产权的尊崇与信仰,正是人类试图划定自身生活领域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最佳体现。正如布坎南所强调的,“私人的或独立的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无论政治的或集体的决策如何作出,其直接的含义是,必须设定有效的宪法制约,这种制约应有效的抑制政治对法律界定的财产权利,及对涉及财产转移的自愿的契约安排的公开侵扰。如果个人自由要得到保护,那么,这些宪法限制就必然优先于且独立于任何的民主治理”。正是财产权具有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护人类自由的价值意蕴,因此,被视为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三大基本人权,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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