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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一)

理性看待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一)


刘剑文


【全文】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关注的重点。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而日前,针对此标准的调高呼声不断,3000、5000的标准建议频频被提及。那么,2000元的扣除标准是否合适?是否还有上调的必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如何看待个人所得税及其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一系列问题不仅关系着国民个人的生活质量,同样关系着国家税收法治的构建和完善。因此,本文将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法理分析 


  

  国家财政收入一般可以分为强制性收入和非强制性收入,前者以税收为主要代表,而后者以国有财产收益为主要代表。而以税收国家的标准衡量,要求税收收入占一国财政收入95%以上,只有如此国家才可以实现和完善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也是如此,随着公共财政的推进,在支出层面上,国家的经济职能弱化,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强化;在收入层面上,税收收入比例占我国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个人之所以对国家有纳税义务,或者是基于个人具有可以处分的财产,或者是基于个人具有职业、营业能力;而这些都归结于个人具有税收负担能力。个人财产(包括所得)的形成不仅仅是个人劳心劳力,同时也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在市场的形成,尤其是市场的顺利运作,离不开国家提供法律秩序以及相关服务设施;个人所得的形成可以认为是个人利用社会所提供的营利可能性,致使个人财产有所增益。因此,国家与个人在所得课税问题上的关系可以理解如下:国家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并为个人实现财产的增益提供保障;而对财产权所产生的收益或所得,国家通过课征所得税参与分享。这也是如何解释“个人所得”的可税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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