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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城乡差别建立分区域统一的赔偿金制度

  

  三、不符合法律传统,丧失群众基础。“均贫富,等贵贱”是广大农民朴素的愿望,而“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碗水揣平”也是民众根深蒂固的利益分配规则,历史和实践证明,实行统一的处理纠纷标准,易于被绝大多数群众所接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城市化、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大量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而有的“城镇居民”却到农村去创业,有的地区径直实行统一的城乡户籍制度,城乡居民不再处于相互隔绝状态,城乡融合正成为时代的大流。《解释》施行以来,关于“同命同价”的呼声日益高涨,有的学者和法律人士向最高法院上书,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出议案、提案,有的高级法院规定同一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均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有的省份直接出台地方性法规统一城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亡赔偿标准……。《解释》再坚持对同城而居、同车而行的城乡居民实行炯异的二元赔偿标准,的确不合时宜了。 


  

  四、固守城乡差别,与共同富裕潮流背道而驰。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城乡收入差距本身就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不公正的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区隔造成的,最高法院出台《解释》等同于认可城乡之间的分配不公,进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生命价值作出不同的判断,是对“农村居民”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的歧视,也是对他们今后可能获取较高收入机会的否定,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目前,我国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趋势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党和国家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和城市支持农村方针,取消农业税、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履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等一系列助农扶农措施正在紧锣密鼓的展开,在这一新形势下,最高法院的作用不是消极的固守城乡差别,而是要积极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引领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收入丧失”理论有其合理因素,但在我国城乡收入严重悬殊、民主法制建设不能满足民众全部需求的国情下,司法解释不宜触及城乡矛盾的“马蜂窝”,而应以民众业已习惯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作为立足点,故荣县法院呼吁:最高法院应当根据我国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尽快修改《解释》,建议以省级行政区域为统一单位,在一省之内,无论城乡,一律按该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注释】作者简介:虞应斗,男,现于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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