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以上三种意见均不赞同。要正确处理该案,首先要明确范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何种合同关系,程某与陈某之间是何关系。然后再根据《民法通则》、《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三人之间的责任。
关于范某与陈某之间是何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合同关系。所谓承揽合同,是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或有故障的设备、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使其恢复原状或使用功能,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修理合同所需要的材料,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雇佣合同,是指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主要是:(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担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范某与陈某约定,由陈某对范某的设备进行维修,在陈某将设备修理好后支付修复费,完全符合承揽合同中的修理合同的特征。
程某与陈某之间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关系。理由是:陈某与范某形成修理合同关系后,陈某应独立完成合同义务。陈某在履行合同中,范某安排雇员程某协助其履行合同,对陈某而言,既可以选择同意程某协助,也可以选择拒绝程某协助。同时,程某协助陈某工作,范某不会为此减少与陈某约定的修理费。因此程某协助陈某维修设备并听从陈某安排,与陈某形成无偿帮工关系。
《人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被帮工人依然应与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更加说明了义务帮工情形下帮工人致他人损害时,被帮工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被帮工人并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选任或监督的过失来获得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