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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致承揽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雇工致承揽人伤害的责任承担


虞应斗;刘德伟


【全文】
  

基本案情:范某系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加工制造的个体工商户,程某系范某所雇请工人,陈某系从事手工具制造业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3月28日,范某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邀请陈某为其维修,双方约定了修理费。陈某到范某生产场所后,范某安排程某无偿协助陈某维修设备工作。陈某在修理机器设备时叫程某将电源插座插上,程某将插座插上后,又将电源闸刀合上,机器转动后造成陈某左手拇指指关节缺失,食指强直,活动功能受限。陈某在治疗期间,范某为其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残程度符合七级伤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致陈某起诉,要求范某和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对该案的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雇请陈某为其维修机器设备,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某维修机器设备的行为系在履行雇佣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陈某在维修机器设备中遭受损害,范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为范某维修机器设备,双方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范某为承揽人,陈某为定作人。根据《人损解释》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范某和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为范某维修机器设备,双方形成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若陈某受到伤害单纯是在履行承揽合同自己造成的,当然应由陈某自行负责。但陈某遭受损害,是由于范某所雇请工人程某的错误操作造成。根据《人损解释》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程某在协助陈某修理工作中,听从陈某的安排,陈某叫其将电源插座插好,程某擅作主张将电源闸刀合上,造成陈某受伤。程某在本纠纷中有重大过失,应当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程某又是范某所雇人员,范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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