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脱责分析
陈海军
【全文】
在江苏省如皋市某农村发生了这样的一个案件,案情大体是这样:王二是个很善于交际的人,他与该镇的信用社主任李四很熟,在社会上也有很多朋友。于是他想到一个捞钱办法,联系了几个朋友,以朋友甲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然后再以朋友乙的名义为甲担保,就这样,王二成功借出了5万元,而且钱是信用社主任李四直接交给王二的。就这样,王二使用相同手段从同一个信用社借出了一百多万元。王二的朋友为什么这么爽快的给他当借钱的工具呢?是这样的,一开始王二借出的钱是先用来还上一个朋友的钱,让朋友们觉得他信用度高,朋友们也是出于哥们儿意气不好意思不帮助王二。后来王二因打架斗殴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而其借出的钱也已被挥霍。李四因这些钱没有收回来而被信用社开除,新上任的信用社主任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将王二的朋友们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还款付息。
这个案件发生了之后,在当地影响不小。众多家庭面临着突如其来的横祸,而且有的家庭还不止一次为王二借款、担保,有的家庭将要承受高达20万还款付息的合同义务。在法庭上,被告人不得不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与信用社进行调解,因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就是铁证,即使不接受调解,法庭也会依合同进行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各位被告人承担了所有的责任。
此案就发生在笔者的身边,这个案件的背后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思考:信用社在借款用途的审查上存在重大的疏忽,这与信用社主任的主观过错有很大的关系;农村人法律意识很是单薄,认识不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利害关系。但是,笔者仔细分析了这些类似案件中的问题,给还没有到期的借款人、担保(暂时未被起诉)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策略,现与各位读者进行商讨,如有不对,敬请各位指正。
在这一案件中,王二为实际上的借款人,将借出来的钱挥霍,贪图享乐。如果我们在这个案例中一味的按照合同来解决纠纷,那么很多合同当事人的家庭会陷入绝境;如果我们死板地理解法律,教条地适用法律,那么我们会成为法制的功臣,而成为法治的罪人;如果我们的法律让王二摆脱合同关系,任其逍遥自在,那么法律条文的漏洞就显现无疑,公民脱法行为意识得以培养,并最终贻害社会。作为法律人,绝不能容忍这样的事情发生,穷尽思维,想方设法,寻找解决问题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