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从第一款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进行盘问。那么当时是谁发现杨佳有违法犯罪嫌疑,是何种违法犯罪嫌疑?显然判决中没有体现出来。而这一点是决定盘问杨佳是否合法的关键。假如任何合理怀疑都没有,就来盘问,我看这个社会危害性比杨佳杀人更大。杨佳杀人案只是个案,受到侵害的,痛苦的只是个别人。而随意盘问被默许,将是侵犯不特定公众的基本人权。那时,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将没有任何尊严和人格。因此,假如杨佳杀人案能够引发人们,尤其是法律学人对盘问这种公权力的制约思维,更甚至引发人们对如何解决群众与政府对话机制缺失的思索,减少群众暴力事件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完全可以把许霆、杨佳这样的人物,评为法治风云人物。
所以,梁老师完全没有必要依此认为,我们已把杨佳说成是以正义向不正义的“报复”!梁老师是将一个
刑法问题,偷换成一个道德和政治立场问题。我们在讨杨佳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讨论公安机关盘查的程序是否违法和杨佳是否穷尽了其他救济途径以及它们和杨佳杀人故意的产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更不应该的是梁老师还因此给我们上了一堂人类“报复”的“常识课”。法治排斥报复,梁老师不会不知道吧!我们这里不斟酌您的遣词是否恰当,比如“人类基本自然法”、“对等报复公平原则”、“刑罚报应原则”。这些法律术语我没有什么印象了,可能是我忘性太好了,也可能是梁老师自造的词汇吧!但是有一个原则,它铭刻在我们每一个向往法治的人的心中——这就是权利及其救济途径。产生杨佳案悲剧的根本原因恰恰就是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尊重,救济——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而最让人悲哀的是人们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往往忽略了他人权利的存在。就比如今天吧!梁老师因我们有不同的见解,而把我等比喻成疯小孩、疯老头,这本身就是对我等言论自由权的不尊重。当然我也知道,梁老师没有恶意。
梁老师在《杨佳之死与客观事实》一文中表达了对逝去者心情的沉重。但是,让我们更心情沉重的是,我们的一些法学家的法治理念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