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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金融秩序

和谐社会的金融秩序


吴弘


【全文】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体要求,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金融运行关系到国民经济运行、企业运营和人民生活,金融市场发展是整个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稳定是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工程中,和谐的金融秩序是重要组成部分和必备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的金融秩序的形成过程中,金融法制的引导、促进作用必不可少。
  一、依法形成有利于金融持续增长的发展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初步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门类相对齐全、机制比较灵活、基本符合市场规律的金融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但金融的发展不平衡,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金融化程度不高,目前我国金融产业总资产超过40万亿,是GDP的两倍,而美国金融资产是GDP的9倍,纽约、伦敦、东京三大金融中心的金融总价值已经高于GDP的18倍[1];二是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在总数有限的金融产品间激烈竞争,服务手段和经营水平与国际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不能满足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三是金融市场发展结构性失衡,特别是城市与农村、沿海与西部、高效益领域与社会瓶颈之间不平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银行融资与民间融资不协调,信贷规模急剧膨胀、有超过经济实际需要的趋势,金融业低水平竞争、盈利模式不合理,房地产金融过热,而高新技术发展、医疗改革等缺乏资金支持,不能有效支撑和谐社会的建构;四是风险防范的意识与制度跟不上,金融高速发展使风险集聚,金融机构之间过度竞争、迅速扩张,审批权限不断下放,社会诚信建设不配套,而从金融机构的自身管理到金融市场的监管都还缺乏对风险的有效控制。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衡量,金融体系建设必须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实现金融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均衡,金融市场与金融行业发展协调,金融文化与管理要求吻合。当前要努力解决金融发展不均衡不协调、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就必须强调金融发展的秩序,金融体系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有序发展的道路,使金融增长遵循科学的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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