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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李金泽


【全文】
  为了集中透视《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影响,下面结合银行业实际,就可能对银行业带来重大影响的若干重点规定作一介绍,并就银行的应对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流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但一直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包含在担保物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均应该有法律来规定,这里的法律应该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非《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有明确授权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物权法》施行以后,该条规定将给银行带来以下影响:第一,基于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确立的担保物权,其合法有效性可能不为法院所承认。第二,缺乏法律法规肯定的担保权利,尽管在银行业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也可能被法院所否认。
  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规则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强调了抵押权的效力,尤其是其抗辩第三人的效力,依赖于抵押物的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对于登记效力的纠纷中,以何者为准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确立的登记效力规则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基本法律地位。(2)比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且明确规定原则上后者优于前者。(3)构建了有关当事人抗辩不动产登记簿效力的法定机制。(4)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之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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