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步说,假如
《合同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设置果真不理想,那也属于立法政策的缺失问题,只能通过修改法律和立新法解决,法解释学无能为力。
【注释】作者简介:崔建远,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Larenz,SBTIIP1,67mitFn1106;sieheEsserPWeyers,1411999年台上字第757号判决。转引自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35页;〔日〕高森八四郎:《瑕疵担保责任与制造物责任》,载〔日〕远藤浩、林良平、水本浩监修:《现代契约法大系·现代契约的法理》(总第2卷),有斐阁1984年5月初版,第147页。
Larenz,SBTIIP1,681;前引①〔日〕高森八四郎书,第148页;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212页。
〔日〕下森定:《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履行障碍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论》,载韩世远编:《中日韩
合同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清华大学法学院,2004年12月21—22日,第76页。
〔日〕五十岚清:《瑕疵担保与比较法》,载于《比较民法学诸问题》,一粒社1976年版,第122-123页;〔日〕奥田昌道等:《民法学·契约的重要问题》,有斐阁丛书1983年版,第97页。转引自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前引4〔日〕五十岚清书,第19页、第116页。转引自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页。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4页。
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111-112页。
杜景林、卢谌:《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5页。
参见朱岩:《德国新债法条文及官方解释》,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参见前引9,第67页。
王洪亮:《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上过失责任》,载韩世远编:《中日韩
合同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清华大学法学院,2004年12月21日—22日,第86页。
杜景林、卢谌:《德国新债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参见前引9,第74-75页。
参见前引12,第164页。
参见前引9,第79页。
参见前引12,第181页。
参见前引9,第79页。
参见前引12,第187页。
Schwab,JuS2002,S161转引自前引11王洪亮文,第88页。
参见前引19。
参见前引12,第165页。
参见前引9,第79页。
参见前引22。
参见前引9,第79-80页。
参见前引11,第88页。
参见前引12,第17-18页,第147页,第170-195页。
参见前引11,第86-87页。
〔日〕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IV》,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16页。
参见前引28,第116页。
参见前引28,第125页;〔日〕高森八四郎:《瑕疵担保责任与制造物责任》,载〔日〕远藤浩、林良平、水本浩监修:《现代契约法大系·现代契约的法理》(总第2卷),有斐阁1984年5月初版,第149页。
参见前引28,第124页。
参见前引4。
参见前引2黄茂荣书,第268页。
参见前引2〔日〕下森定文,第79页。
〔徳〕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21-122页。
〔日〕於保不二雄:《日本民法债权总论》,庄胜荣校订,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89页。
大阪地方法院1955年4月5日下级民事判例集第6卷,第2379页;甲府地方法院1955年11月11日判决,民事判例集第6卷,第2379页;名古屋地方法院1967年9月30日判决,平判例时报第213号,第237页。〔日〕泽井裕:《公害停止行为的法理》,日本文社1976年版,第23-43页;〔日〕泽井裕:《公害的私法研究》,一粒社1969年版,第3页;〔日〕竹内保雄:《停止行为命令》,载〔日〕加藤一郎编:《公害法的生成与展开》,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436页;〔日〕伊藤高义:《停止请求权》,载《现代损害赔偿法讲座(5)》,1973年版,第396页。转引自罗丽:《中日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之比较研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148页、第152-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