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马歇尔判决的巧妙之处
如果一定要说马伯里案有什么偶然或者说机缘巧合的话,那就是这一案件恰恰所涉及的是法院自身的权力,它既不是涉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也不涉及公民的
宪法权利。同时,马歇尔在判决中又恰恰是说联邦最高法院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又不是说法院自己有管辖权,即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马歇尔在马伯里案中的判决妙就妙在,它让所有的人都无话可说,这一判决就其社会后果而言,几乎达到了天衣无缝、无可挑剔的程度:
第一,民主共和党人。马歇尔的判决说,虽然1789年的《司法法》第15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类似于马伯里案有初审管辖权,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法律的规定违反了
宪法,是无效的。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自己对类似于马伯里案没有管辖权,也就是它无权向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联邦行政部门发布强制执行令。本来,如前所述,联邦党人在本案中面临着两难的局面,而马歇尔的这一判决是把“球”踢给了民主党人,使民主共和党人面临着两难选择:
1.假如承认马歇尔的判决,后果会是如何呢?那么,也就是承认了马歇尔判决中所说的,虽然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但却是
宪法默示给法院的权力。如果民主共和党人承认这一点,则就意味着承认法院拥有巨大的违宪审查权,法院将来不仅可能以该权力通过审查法律的合宪性以控制国会,还完全可能通过审查总统制定的行政命令以控制行政部门。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民主共和党人好不容易通过选举控制了国会和行政部门,而又面临着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的巨大威胁。而这也正是联邦党人所期盼的。
2.假如不承认马歇尔的判决,后果又会是如何呢?那么,也就意味着承认被联邦党人所控制的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行政部门发布强制执行令,在本案中,也就是承认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要求麦迪逊向马伯里等人送达法官的委任状。
上述两种选择都是民主共和党人所不愿意看到的。当然,民主共和党人在当时情况下,可能并未预料到,法院通过本案所获得的违宪审查权有以后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那么强大。事实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行使过这一在今天的人们看来是多么令人生畏的权力。民主党人在当时两派政治斗争急剧的情况下,本着保证眼前利益出发,宁可选择承认马歇尔的判决。我们不能想象,马歇尔在判决中说,联邦最高法院无权向行政部门发布强制执行令;而作为被告的麦迪逊却说,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向行政部门发布强制执行令,你不向我发布强制执行令我不同意。甚至我们可以想象,民主共和党人对于马歇尔的这一判决一定会兴奋异常并溢于言表:联邦党人终于不得不向我们低头了!
第二,国会。马歇尔的判决是认为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
宪法,认为国会只能依据
宪法制定法律,国会制定的一切违反
宪法的法律都不是法律。那么,作为制定《司法法》的国会理应对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不满而进行反击,但事实上没有。原因是:(1)制定《司法法》的这届国会已经不存在,现在的这届国会与原来的那届国会已经毫无关系了,马歇尔的判决是说那届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反
宪法;(2)马歇尔的判决认为违反
宪法的法律是给予法院权力的法律,法院自己说给自己权力的法律违反
宪法;(3)美国宪法上已经明确规定了
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法律违反
宪法当然是无效的。
第三,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此时的总统为民主共和党人的亚当斯,受当时政治斗争的影响,亚当斯对这一判决应当是表示欢迎的:(1)这一判决仅涉及到国会制定的法律,而没有涉及到总统行使权力的行为;(2)亚当斯作为民主共和党人的领袖对由联邦党人控制的联邦最高法院主动表示无权发布强制执行令,当然是非常高兴的。
第四,民众。如前所述,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反
宪法的法律并不涉及民众的
宪法权利和
宪法义务,它只涉及公职(在本案为法官)的任免程序和相应的司法救济程序,与民众的
宪法权利义务无涉,民众对案件本身不可能有什么激烈的反应。民众如果已经意识到未来法院因拥有这么巨大的违宪审查权,而在自己的
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寻求司法救济时,只能是表示支持马歇尔的判决;如果民众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因与己无关,就只能表现出麻木。
第五,马伯里。马伯里只能会表示出一丝不快,因为他没有从联邦最高法院那里得到他想得到的,而根据《司法法》的规定他应该是能够得到的。但是,马伯里实际上已经得到了他应该得到的:(1)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他应该得到委任状;(2)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他在没有得到委任状时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3)联邦最高法院只是说马伯里不能从联邦最高法院得到委任状,而可以根据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其他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得到委任状;(4)美国属于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已经认定马伯里有权获得委任状,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这一认定通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成为判例,未来审理马伯里案的下级法院在审理马伯里案时必须受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