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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

  第二个层次的违宪审查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联邦地方法院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进行的司法审查。在这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在1803年马伯里案之前即已存在。如1791年康涅狄格州的联邦巡回法院以该州议会立法违反对英和平条约为由,宣布其无效,开了联邦法院否决州立法的先河。次年,罗得岛州的巡回法院在战士诉开西案中,宣布该州关于债务偿还延缓3年的法律无效。在1795年的“利斯诉多伦斯案”中,大法官威廉·巴特逊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判,“不管其他国家如何,但在美国,任何法律与联邦宪法抵触者,绝对无效。”1792年,国会通过了一个《伤残抚恤法》,规定凡因参加独立战争而负伤的老兵,可以向当地联邦巡回法院申诉其为国负伤而领取抚恤。纽约一位老兵依该法提出申请,纽约联邦巡回法院拒绝执行该法赋予的验伤工作,因其超出宪法赋予的司法权范围。第二个阶段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进行的司法审查。联邦最高法院在1810年的“弗莱彻诉佩克案”中,宣布一项州法违反联邦宪法,因为它违反了宪法1条第10款中的契约条款;在“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为自己确立了一项特权: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决进行审查。
  马歇尔在马伯里案的判决中,依据联邦宪法,对联邦国会于1789年制定的《司法法》第15条的规定进行的合宪性审查,不过是将州宪法换成了联邦宪法,将州国会制定的法律换成了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将州最高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换成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合宪性审查。马伯里案不过是将作为实行联邦制的美国的违宪审查由第一个层次上升到第三个层次。上述第一个层次和第二个层次的司法审查是第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的基础和先导。如果没有前两个层次的司法审查的实践过程,第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的出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遇到更多的挑战。在前两个层次司法审查的基础上,第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也就顺理成章了。因此,实际上,人们在高度评价马歇尔在马伯里案的判决的历史贡献时,也只是说,这一案件开创了由联邦司法机关依据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而并不能说,在一案件开创了由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可见,各州在1803年之前的做法对于1803年的马伯里案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三)英国作为宗主国对殖民地立法的司法审查传统
  英国号称“日不落之国”,其殖民地可以说遍布全世界的各个角落。英国在用武力征服某个国家后,除以所谓的先进文化和殖民教育“武装”殖民地人民的头脑外,其基本的统治方法是,建立殖民地政府,派遣总督,代表英国实行统治。英国为殖民地制定法律,殖民地的立法机关也可以根据殖民地的实际需要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所需要的法律。英国为保证殖民地所制定的法律不损害英国在殖民地的利益,不与其本国的法律相抵触,并控制殖民地的发展,建立了对殖民地法律进行审查的制度。在殖民地时代,英国由枢密院对殖民地的法律进行审查,枢密院的审查又是由其下设的司法委员会具体实施的。英国对殖民地法律的审查主要有两种程序:
  第一,政治审查。所谓政治审查,是指殖民地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正式实施前,由作为宗主国的英国根据英国的法律进行抽象的原则审查。这种审查与具体的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主要是从政治上的考虑进行的审查。殖民地立法的程序通常是,由殖民地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案后,先经英国派遣的该殖民地总督批准,再呈送英国国王批准后,才正式生效实施。而英国国王的批准实际上是由作为英国行政机关的枢密院下的司法委员会进行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查的基准是,殖民地的法律是否违反普通法、是否违反英国本土的制定法、是否违反英国给该殖民地的特许状。
  第二,司法审查。所谓司法审查,是指在殖民地发生的任何案件,在殖民地法院进行初审以后,当事人不服时,可以上诉到英国的枢密院,由枢密院作终审判裁判;枢密院在审理殖民地发生的案件时,可以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殖民地法律是否符合普通法、英国本土的制定法、英国给该殖民地的特别许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殖民地法律有其中情形之一时,有权宣布殖民地法律无效。换言之,殖民地虽然也设立法院,但殖民地的法院只具有司法权,而没有终审权。殖民地的法院对发生在该殖民地的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但对案件没有作出最终审判的权力。这种审查的前提是,作为宗主国的法律在效力上要高于殖民地的法律。据统计,美洲的殖民地从1696年到获得独立时止,共有469件立法被英国枢密院宣布为无效。
  作为宗主国的英国为控制殖民地,而对殖民地法律进行审查的做法,虽然与后世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但也不可否认,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联系和承袭关系的。尤其是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做法的形成,应当说有着极大的影响。首先,英国对殖民地法律进行审查的依据之一是普通法,虽然普通法高于议会的制定法,与宪法高于议会的法律存在着差异,但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国家,并且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普通法高于议会的法律的观念,在美洲独立以后,仍然是存在的。其次,在观念上,通过原先所进行的对殖民地法律进行的司法审查,使人们形成了议会法律也是可以审查或者说应当进行审查的,或者说至少是可以进行审查的认识。第三,对殖民地的法律进行审查可以由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进行,即对议会的法律的审查可以由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进行。美国曾经长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对殖民地法律的司法审查,对美国形成司法审查制应当说有着直接的影响。
  (四)美国制宪过程中关于违宪审查机关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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