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

在必然与巧合之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解读


胡锦光


【关键词】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
【全文】
  一、基本案情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的选举为间接选举,即先由各州选举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1800年11月各州开始选举选举人,12月3日选举人在各州选举总统。12月底,总统选举结果揭晓。因杰佛逊和伯尔的选票相同,因此,众议院实际选出总统的时间为1801年2月17日。当选总统的就职仪式于1801年3月4日早晨举行,即新任总统要在3月4日早晨才开始实际行使总统权力。
  身为联邦党人的落选总统亚当斯为日后联邦党人仍能控制联邦政府,或者说至少控制联邦政府中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
  其一是,在1800年底,正值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埃尔斯沃思因身体欠佳而提出辞职之际,亚当斯总统提名他的国务卿并且是联邦党重要领导人的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并立即获得了参议院的批准,完成了对马歇尔的任命。在1801年3月4日前的这一段时间里,马歇尔既是美国联邦政府中行政部门的国务卿,同时又是美国联邦政府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一身兼任两职。
  其二是,联邦党人通过其还控制着的国会,于1801年2月13日和27日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巡回法院法》,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个增加到6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5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量由6名减少到5名。根据《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设立了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联邦党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方式,以增加法官的人数,应当说不失为一个比较高明的、直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一个迫不得已的做法。因为法官的人数如果是固定的话,必须是出缺一名,才能补充一名,而要在短时间内作大幅度的补充,显然是不可能的。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或者修改法律进行法官“扩编”,立法“扩编”的这部分法官,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任命,以达到由联邦党人控制司法机关的目的。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根据1801年2月13日通过的《巡回法院法》而增加的法官,亚当斯总统已经提请参议院批准任命。而根据1801年2月27日通过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增加的42名治安法官,因卸任前的工作千头万绪,总统亚当斯于1801年的3月2日才提请参议院任命,参议院于3月3日完成批准手续。亚当斯行使总统的权力只能到3月3日晚上12点,次日早晨进行新旧总统权力的交接仪式,3月4日开始,由新总统杰弗逊行使总统权力。因此,对这批由参议院于3月3日白天任命的新法官,必须在当天晚上12点前送出委任状。
  法官的任命程序由以下步骤构成:(1)由总统向参议院提名法官人选;(2)参议院完成批准任命;(3)国务院需要根据参议院批准的任命,制作委任状;(4)由国务院在委任状上加盖美国的国玺;(5)将加盖美国国玺的委任状送达被委任的法官。3月3日白天只完成了前两个任命程序,还需要在当晚12点前完成后面的任命程序。由于时间极其急迫,国务卿马歇尔不得不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地工作。马歇尔停下手里的其他工作,在所有的委任状上加盖了美国的国玺。现在只等将这些委任状送达当事人了。马歇尔由于有其他更重要的事情要办,将送达委任状的工作交给其胞弟——刚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歇尔去完成。但是,遗憾的是,弟弟马歇尔并未能很好地完成送达的任务,至凌晨时分,仍有17份委任状未及发出。
  次日,杰弗逊就任总统。因与杰弗逊之间的矛盾,亚当斯拒绝参加杰弗逊的总统就职仪式,于杰弗逊的就职仪式前离开华盛顿,杰弗逊总统在举行就职仪式时,亚当斯正走在回家的路上。杰弗逊在当选后就职前,目睹了联邦党人的一系列“所作所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3月4日上任后,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发现还有一批法官的委任状没有发出,即向杰弗逊总统作了报告。杰弗逊总统命令麦迪逊扣发这些委任状。
  威廉·马伯里即是被亚当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为治安法官,而没有得到委任状的17人之一。马伯里等3人在久等委任状不到、并得知是为麦迪逊扣发之后,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是1789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法》第13条。该法第13条规定:“最高法院还将对来自巡回法院和各州法院的由本法规定的案件拥有上诉管辖;当它作为有海商和海事管辖权的法庭审理时将有权向地区法院颁发禁止令,并在有法律的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依据合众国的权威,有权向任何被任命的法庭或者公职的个人发出训令。”马伯里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将治安法官的委任状送达给他。
  二、马歇尔的两难选择与柳暗花明
  联邦党人马伯里将诉状递交到由联邦党人控制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后,在联邦党人领袖汉密尔顿于1800年选举结束退出政治舞台、亚当斯总统卸任回到故乡后,马歇尔已经是实际上的联邦党人领袖。马歇尔大法官在接到马伯里的诉状后,发现自己和联邦最高法院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
  1.假如判决马伯里胜诉,其后果会如何呢?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胜诉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问题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即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之后,麦迪逊会不会执行呢?如果国务卿麦迪逊拒绝执行,则联邦最高法院无疑将颜面扫地。根据马歇尔的判断,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布强制执行令,麦迪逊是不可能执行的。
  2.假如判决马伯里败诉,其后果又会如何呢?如果是在实体判决中直接判决马伯里败诉,那么,首先实际上就是判决马歇尔自己败诉。在实体上判决马伯里败诉的惟一理由只能是,马伯里的法官任命程序没有完成,因而,马伯里没有资格得到委任状。而如前所述,马伯里的整个任命程序都是由马歇尔自己一手操纵的。如果说任命过程有什么过错的话,那也是马歇尔自己的过错。马歇尔如果以这一理由判决马伯里败诉,实际上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因此,这是马歇尔不可能做的事情。
  因此,上述两种情况都是不可能出现的。在上述各种可能性都排除的情况下,以马歇尔为首的联邦最高法院找到了一条“万全之策”,也可以说是本案的惟一选择,即马伯里不能到联邦最高法院寻求救济。在1803年由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一致同意的判决中,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