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国有产权关系的法律,是对民法中财产权规定的深化和补充。在这部法律中将国有控股公司等产权运营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地规定为“国有产权代理人”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是对我国民法中“代理人”概念的完善和发展,更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理论和实践发展成果的肯定和确认,有利于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迈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可以分设,也可以合二为一,应根据授权投资的机构的出资人多少和所控制企业的特点来确定,如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控制企业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比较紧密的业务联系,为了从机构整体利益角度考虑投资决策、盈亏责任、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以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合二为一为好;如果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相互独立、在产品和市场上没有内在联系,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就应该分设,以便使董事会专心于战略决策,使经理班子集中精力于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2.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的组成要体现授权投资的机构的特点和要求。授权投资的机构的董事会应该由出资人代表、母子公司主要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和其他利益主体(如银行)的代表组成。来自投资的机构外部的董事会应该不少于1/3。监事会应该由出资人代表、职工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其他利益主体代表(如银行或其他责权人)组成。
3.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产生程序、任职资格和任职期限与一般公司有所不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该在三个以上候选人竞争的基础上产生。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应该由出资人代表,以及在相关行业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成功经营者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小组来确定,除了《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之外,董事长和总经理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由国家公务员兼任;(2)在相关行业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不低于30岁;(3)曾在竞争性领域担任过企业高层主管;(4)具有从事国际化经营的经历或经验。董事长任期7年为宜,总经理任期以5年为宜,均可连选连任。
4.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权划分,可参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应有所不同:(1)股东会的以下职权可交由董事会行使:(2)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发展方向的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有三个以上备选方案和一个以上的反方案。(3)重大决策,必须有2/3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加并通过才能生效。(4)监事会要制定监事条例,对监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和奖惩措施要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形成对监事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奖惩。为了保证监事会的有效运行,要尽可能地让那些利益直接相关的主体(如银行、税务等)的代表来担任监事会主席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