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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理依据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从追求经营效益和效率这一点来讲,它和一般企业没有区别,仍然要按照商业化规则运行。但它的特殊性在于:(1)是经营国有资本的最高级次的经营实体,一般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在它之下,在它之上没有其他经营实体,只有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政府;(2)是经国家批准而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公司,它依据批准的公司章程运作,进行公司化经营;(3)它拥有更大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权、融资权、资产收益的分配权、资产处置权、对外贸易权等;(4)它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5)它的对外投资可能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
  五、母公司(国有控股)产权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对政府来说,母公司(这里指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是资产经营者,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子公司)来说,它又是法人控股股东或业主,也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监督者,负有经营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保值的义务,它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起着中介作用。
  从经济性质上分析,母公司是一种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从法律地位上分析,它应该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理人,因为:(1)政府与母公司的关系是政府(通过国资委)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授权给母公司经营管理而形成的,通过授权,政府已将国有产权让渡给了母公司。(2)母公司根据政府委托和授权对国有资产行使的是法人股东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同以往的国有企业不同,这些子公司并不是母公司的生产车间或附属企业,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母公司对其监督、管理只能依公司法,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而不是直接干预。(3)政府和母公司的行为都具有承受的责任关系,就是说政府虽不对母公司经营的后果承担直接的民事责任,但资产经营的最终结果,或使资产增值保值,或使资产损失减值,都由政府来承受。
  这些分析表明,母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经营者与民法中规定的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基本相符。这也反映了母公司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但母公司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我国民法规定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还是不尽相同的。我国民法中规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活动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而母公司往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产权运营活动,政府对它们并不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与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一样,我国民法只承认那种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的直接代理行为。对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代理没有作出规定,但这种代理形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出现,如外贸代理,这是我们不能否认的事实。在英美法系中,这种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活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承担间接法律责任的代理被称为“间接代理”。因此,间接代理的规定也是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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