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制中的代理关系
国有资产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产形态,因而其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仍然是一定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一词本身即意味着国家受人民委托管理社会资产;另一方面如此大规模的国有资产要想加以有效的管理运营,也要通过适当的委托代理方式层层授权给企业来经营。与其他资本一样,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也取决于其委托代理方式是否有效率。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从目前我国实践来看,主要采用“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体制”。
所谓“国有资产三级授权经营制”由以下三级组成:第一级是各级政府授权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全部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进行宏观上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直接经营国有资产、而是通过管理国有资产的产权运营主体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第二级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给国有控股公司,专司国有资本经营和产权运作,控股公司用所投资企业上缴来一定比例的税后利益,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效果等多种形式来组建和管理国有企业;第三级是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给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它们拥有法人财产权,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具休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任务。
从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考察我国国有资产的三级授权经营体制,我们会发现其运行体制可以概括为三层委托代理制,其中第一层作为企业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全体公民(实际上是政府)与国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是国有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控股公司既是上一层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的委托人,它们实际上起着实现企业资产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经营委托代理的中介和桥梁作用。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有独资和控股、参股企业又有所不同。
公益性、垄断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中的国有资产往往以国家控股的形式出现,其代理关系表现为,政府经由国有控股公司向该类企业直接委派监事、董事以及通过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达到对企业控制的目的。可以看出,控股企业的代理层数多于国有独资的代理层数。根据现代代理理论,每一层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问题,因此这种多层代理所产生的代理成本是较高的。另一方面,由国有控股的性质所决定,政府不能对其股权行使转让权即“用脚投票”来惩罚企业,因此,政府对该类企业的直接监督和控制将不可避免,而这种直接监督和控制的成本也较大,尤其表现为因对代理人(主要是指企业管理人)约束较多而导致的企业效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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