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代公司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公司的产权主体只有三个,即拥有狭义所有权(股权)的股东(包括国家这个大股东)、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公司董事会和拥有经营权的总经理。在这三个产权主体之间,形成了股东与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关于公司中这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以法律和经济理论对这一关系做以下补充:
1.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全体股东通过某种程序将其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托付给公司董事会,并以股票的形式取得狭义所有权(股权)的凭证;公司董事会作为企业法人拥有委托人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而成为代理人。这是在现代公司中所形成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在保留狭义所有权及其权能组合的前提下,通过产权分解,把一部分产权交给公司董事会,但是股东“放权”不等于“弃权”。其“放权”的目的是预期获得其既得甚至更多的收益,因此,产权的部分下放往往是和股东通过某些手段建立对公司中董事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的。公司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所有权利益的代表,取得公司法人财产权,并在二者之间委托代理契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公司全体股东与公司董事会之间委托代理契约的达成,是众多股东之间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是全体股东之间就合理分担财产责任和合理进行权利分配这两个问题而进行的制度创新。
合理分担财产责任问题——有限责任制度。自然人企业(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是一种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企业所有者(或合伙人)在企业财产中即使拥有1%的份额也要赔偿100%的债务,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这会带来企业的不稳定、企业发展受限于个人财产以及经营风险过大等缺陷,从而限制了企业的进取精神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把自己的资本投资于股份公司形成了法人财产。法人财产一旦形成便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而与投资者个人分离,不再属于哪一位个别股东,而是属于股东集体,任何一位股东无权再加以任意支配,其决策支配权归公司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的形成,产生了每位股东应该如何承担以及承担多大财产责任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可能出现个别股东会为一己之利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为此,股份公司为股东们提供了一种取得股东认同的制度安排,规定无论企业遭受多大损失,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财产责任,这样就形成了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合理解决财产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保证,有效地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载体证券化和产权约束间接化,为公司管理专家化和资源配置高效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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