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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理依据

母公司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法理依据


沈乐平


【摘要】将国有控股公司(母公司)转变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我国国企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和突破口。本文提出了将国有控股公司转变成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从“两权分离”,到“授权经营”,再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历史过程,探讨了建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以及实施的基本方案和对策,从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母子公司体制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政府与企业产权关系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母子公司体制;委托代理;国企改革;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律对策
【全文】
  一、委托代理的基本内涵
  按当代法学理论分析,委托代理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一种代理,它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其自己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称为授权行为。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关系就是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通常,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在授权行为之前,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之间建立关于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它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没有委托合同这一基础,又无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能成立委托代理关系。
  由此可见,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因此,委托授权行为与委托代理权之间具有特别紧密的关系。如果代理人不愿意接受代理权,可以辞去委托(即放弃代理权)。同时,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授权之后,被代理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授权。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委托代理人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代理权的行使直接涉及被代理人切身利益,因此法律有必要赋予被代理人单方面授予及撤回代理权的权力。
  委托代理权是直接由委托授权行为产生的,而委托授权行为总是产生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这些法律关系被称为基础法律关系,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中,这种基础法律关系,通常是用行政指令或合同的形式来确定。
  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约束——激励机制问题。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是指代理的内部关系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而言的。詹森(M.Jensen)和麦克林(W.Meck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认为,某些代理关系是“委托人(比如说雇主)如何设计一个补偿系统(一个契约)来驱动另一个人(他的代理人,比如说雇员)为委托人的利益行动”[1]。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具有一种内部授权关系,它是基于代理权而产生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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