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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开征燃油税的几个问题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这是对1994年税制改革时相关条例的修改,并非立法开征新税种。何况,相关部门目前已经考虑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委托专家对条例逐条研究修改,形成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法》(草案)。从长远和发展来看,这些条例都要逐渐按照“一税一法”的原则逐步上升为法律。目前,我国不宜又走老路,即对燃油税先制定条例后上升为法律,而是应采取直接制定法律的进路。
  综上,无论是从税收法定还是《立法法》或从保障纳税人权利等考察,开征燃油税均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法律的形式进行。
  三、 建立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燃油税立法协调机制
  根据我国的立法经验,法律草案的起草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牵头,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三是由专家学者负责。其中一、三两类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得到了社会的肯定,第二类可能会涉及部门利益,其法律草案的公正性往往受到社会的置疑。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税法专业人才的有限,目前全国人大的有关机构尚难以完全胜任燃油税这项专业极强的法律起草工作,而由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是适宜的。在我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燃油税政策,国家发改委是国家能源政策的制定者,财政部拥有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权,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燃油税征管。他们了解燃油税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现实情况的变化对燃油税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和挑战,且这些部门具有不少丰富实践经验的燃油税专业人才。故在提出燃油税立法议案、起草燃油税法草案方面,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具有资源优势。
  在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即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主导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起草,充分发挥其在相关专业人才和资源方面的巨大优势,对企业所得税的各种影响因素,如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的经济负担能力、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等等,均加以充分的考虑,从而制定出即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较科学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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