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目前来看,征收立法存在大量的程序缺陷。第一,缺少公共利益审核程序。政府在决定征收规划及具体的征用方案时,缺乏公开的听证或专家论证,难以保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第二,对于征收中的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由政府协调处理,缺乏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制约。第三,没有严格规范强制征收程序。对于一些“钉子户”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既影响了公用征收的进行,又产生了许多的矛盾。鉴于我国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我国的公用征收立法在程序上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公用征收规划程序。公用征收规划程序是公用征收整个程序的开始,其内容在于明确征收的目的,确认标的物性质是否属于可以征收的对象,策划征收的时间安排,制定补偿方案等方面的初步规划,以形成对整个征收方案的初步评估。
(二)公用征收方案的公告程序。公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征收的法律依据,征收行为的公共利益理由及评估内容,征收前置补偿措施及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公用征收实施计划及补偿计划时间表,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听证办法,以及被征收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这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应贯穿于征收的整个过程,并接受公众监督。
(三)公用征收核准听证程序。有关国家机关在核准征收方案前,应对公用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行为是否必要和合理,公用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充分等事由举行听证会,允许财产所有者、其他权利人和一般公众发表意见。征收主体必须对其实施征收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公共利益理由、征收前置补偿措施及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公用征收实施计划及补偿计划时间表等公用征收实施方案进行说明,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才可以对征收行为做出决策。
(四)救济程序。如果征收主体和被征收者在是否应实施征收以及征收的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或是征收主体违法实施公用征收,拖延补偿程序或不按照已确定的征收计划实施征收,应给予被征收者救济的权利保障。被征收者可以向做出征收行为决定或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此外,赋予被征收者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即通过司法权制约政府的公用征收行为。
(五)征收补偿前置程序。如果经过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已经确定公用征收方案,必须在公用征收实施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如果征收实施主体未完成补偿安置程序而实施征收,而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的,征收实施主体必须立刻中止征收行为,待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程序完结后或是恢复征收行为,或是完成补偿安置程序后恢复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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