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由于单纯的市场价格不能完全体现被征收者的间接利益及该财产对被征收者的特殊价值等心理因素。例如,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基于市场价格的话,被征收人得到的补偿价款,可能远远不够重新购买一个相似条件的住所。又如,农村土地被征收后,虽然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但有些只会务农的农民无疑失去了能够连绵不断获得生活来源的基本保证。所以,以市场标准的补偿只是征收补偿的一个底线。为了恢复被征收人既往的生活状况或是至少不能使其受到损失,必须对被征收人因生活条件改变而进行公平补偿。该补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给缺乏居住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提供廉价的住房,并根据原有居住环境改变的优劣程度给予适当的环境、交通补贴;另一方面,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指导,向他们提供符合其能力要求的工作机会,并将其纳入失业救济保障体系。
四、公用征收立法的正当程序
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必须使公用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以实现其在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合理平衡。
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不仅是指实体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意味着在程序上也必须符合具体规则的要求。由于公共利益的内容在实体上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实体上的相对性通过程序机制来弥补应当作为一项社会治理方式来看待。不管如何界定公共利益,也不管是哪一级别的公共利益,只要公共利益的主张会引起对私人实体利益的限制与克减,就必须存在一种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6]。从国外经验来看,英国1946年《征用土地法案》实行后,征用土地的程序为:行政机关首先经过公开调查与公开听证,将征用议案提交内阁获得批准后,发布强制购买令。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运用权力的合法性,并且在行政机关与财产权益者在补偿问题上的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时,争议应提交土地法庭裁判,该法庭实际上是一种从事土地估价的专门化的独立法院。《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分别指明了联邦和各州保护权利的正当程序。当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财产进行限制或剥夺时,公民若对此有疑义,便可请求法院审查该法的合宪性及相关问题。美国的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审核员审查,高级监督员决定补偿价格,征地机构报价,产权方与政府间价格谈判及向法院申请紧急占用土地并事后商定补偿,法院判定补偿金额等。日本的公用收用(即征收和征用两种行为)行为主要经过事业准备、事业认定、调查报告的制作、收用委员会裁决的步骤完成。如对收用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对补偿不服可以提起诉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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