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与市场转化

  (三)高校应将专利的取得与市场化视为其基本职能之一。高校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专利的管理保护及市场推广。既然科研是现代高校与教学并列的目标之一,而科研的专利化又是对科研最有效的利益保护机制,为促进高校科研的发展,有必要设置专门机构对科研的专利化问题负责。由于专利的取得,运用和保护都需要有专业的技术和法律知识,且专利推广的效益较大,因此,专门机构应较一般校内行政机构有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其权利义务可由学校具体规定。高校应重视科研成果专利的市场化活动。科研成果专利的市场化是其取得教育投资的一个重要途径。高校财产来源的多元化有赖于其科研成果的市场化、专利化。同时,科研成果专利的市场化有利于改变高校的官僚化倾向,进一步促进高校的教学与科研。当财政拨款不是高校的唯一财产来源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的影响会被削弱。由于科研能为学校带来效益,科研人员在学校的地位因此而提高,同时,科研的市场化有利于教学,它将使教学和科研在市场环境下获得统一。这有利于改变我国高校长期存在的官僚本位,而使高校真正回归到教研的基本职能。
  (四)提高具体研发人员将成果专利转化的积极性是高校科研成果专利化市场化的推进器。研发人员奖励制度在欧美知识产权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由于科研论文与科研专利的成本与收益都不等价,学校对论文与专利的评价就应有所区分,根据市场的需求,提高专利的奖励, 以鼓励专利的申请。同时,在专利权的使用和保护方面,学校应当为研发人员给予相当的待遇,使他们积极参与其中。因为研发人员是最了解该技术的,只有他们参与,才能有效地推广应用和保护该项专利技术。例如美国华盛顿大学的技术转移收益会分配一定比例与研发人员、研发人员所属学院及科系,剩余部分回归大学研究基金,作为日后推动研究发展经费之用。按比例提成是许多国家通行的一种对研发人员的奖励制度。美国、德国等国家都通过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奖励比例。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应当予以奖励。1999年教育部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对奖励的比例提出了具体要求:应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研发及转化人员进行奖励。如果由研发人员自己完成转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励。但在实践中,这种奖励的兑现是一个不受人关注的问题。另外,直接授权由科研人员自行进行专利成果的市场转化也是欧美常用的一种方式。同时,应当注意对将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化行为的规制。目前存在一些研发人员将职务成果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从而侵害学校权益的情形,对此应当依法予以约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