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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与市场转化

  二、专利保护与市场转化进路
  (一)国家对高校科技创新的保护和鼓励是高校科研成果
  专利保护和转化的一个重要支柱。目前高校科研成果专利保护和转化不足的最主要原因是机制不畅和资金不足。由于专利保有和专利转化的高成本,特别是我国高等院校基本是国有学校,其资金主要源于国家拨款,国家对科研的支持是高校科研的主要动力。国家应当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高校的科研成果专利保护以特别的支持。首先,从政策法律层面,制定特别的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例如在美国的拜杜法案。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院拜耶(Bayh)及杜尔(Dole)提出的“Bayh-Dole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96-517号公法、美国法典第35 篇第18章“联邦资助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该法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营利性质机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发明的专利权,即有权就其完成的联邦资助项目所产生的发明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 而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March -in Right),只有当专利权人不采取有效步骤实施发明或政府出于公众健康或安全考虑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责成专利权人向合理的申请者以实施许可方式转让该项权利。[2]日本以拜杜法案为鉴,在2000 年颁布了《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TLO Law)[3],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使大学能够对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可以进行转让的方式,使大学成为整个社会知识创造活动的重要环节。这些国家对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政策有效地推动了高校科研的进步和专利成果的转化。日本专利特许厅(JPO)的统计数字表明,从1994 年到2000年底,日本大学和技术转让办公室(TLOs)的专利和技术的许可量仅有282件,而同期美国的数量有19095件。到2002年底,日本大学和技术转让办公室(TLOs)的专利和技术的许可量已经突破3500件,大大缩短了同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美国之间的距离。[4]我国可以效仿美日等国,通过特定的法律制度和其他配套政策的事实,扶持并帮助大学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刺激高校成果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产品,从而形成科研与市场的互动。其次,国家应当从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给予大学支持,以帮助大学建立起完善的科研成果专利权保护和转让体系。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而言,最重要的是资金的取得和市场运作。根据《促进大学——工业技术转让法》,日本政府每年需向技术转让组织(TLOs)提供3000万日元的资金支持,使其为大学技术成果产业化服务。我国金融业主要控制在国家手中。国家完全可以在制度设置上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特别贷款或者其他的融资方式,加强对科研成果市场化的进程。提供知识产权转化的平台也是国家支持高校科研成果专利化的重要环节。高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要自行进行专利保护和转化的市场运作有一定的难度。政府可以为高效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专门的平台,帮助市场了解高校的科研成果专利情况,也帮助高校认识市场的需求。
  (二)高校市场主体独立人格的确定是高校成果专利保护和转化的前提。市场交换的前提是产权的界定。在一个知识发散的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5]这种私有包括自然人私有和法人私有。就高等院校而言,其科研成果专利权的私有主要是法人私有。法人制度是许多国家广泛运用于教育领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高校法人制度,将高校办成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是一个有益的思路。[6]当然,高校法人不能作为企业法人从事纯市场业务。但可以加强与市场的联系,在科技研发方面增强其市场参与度,从而主动了解相关市场信息,自主安排科研开发和专利申请与取得。高校市场独立人格的明确,还要求高校处理好与校办产业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看,校办产业机构注册登记成为法人以后,其与高校已相对各自独立,权利义务分离。学校作为投资者对校办产业享有投资者权,但校办产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债权债务与高校无关。因此,高校与其校办产业之间的科研成果专利的转让或使用许可应依法律规定视为两个独立主体之间的技术合同行为,而非学校内部行为,这将促进专利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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